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鲁行申1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系再审申请人之夫),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营市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鹏。

原审第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某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5行终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据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杨平平因工作琐事产生纠纷,并被殴打致轻微伤。再审申请人所受伤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具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颖

审判员:李仲轲

审判员:李拙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丽强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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