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合法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通过伪造文物备案手续,将国家禁止经营的战国、汉代、唐代和元代文物伪报为允许拍卖的明清文物上拍,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近日,经洛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观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观古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海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2023年11月,洛阳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刘某伟、刘某波(已判刑)倒卖文物案中发现,刘某伟持有的“唐代十二生肖八卦纹铜镜”曾被观古公司法人李某海征集拍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承办检察官卢荃荃意识到,李某海和其经营的观古公司可能存在涉嫌倒卖文物的犯罪行为,遂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调查,2023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立案。

2023年11月29日,李某海被逮捕归案;被告人王某和张某飞分别于12月3日、12月27日投案自首。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洛阳高新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查明涉案文物属性、级别及来源。经河南博物院鉴定,该铜镜年代为唐代,系国家三级文物,属禁止拍卖文物。同时还查明,李某海作为观古公司法人在征集该文物时未核验合法来源,在向北京市文物局报备中,明知其为唐代文物,仍故意伪造手续将其伪报为明代文物骗取批文,之后进行拍卖(后流拍)。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对观古公司过往拍卖进行倒查,发现2018至2020年间,李某海、王某、张某飞三人利用经营的观古公司举办了7场拍卖会,李某海、张某飞负责征集文物,王某负责联络布展。三人长期通过虚假填报内容、伪造专业人员签字等手段,骗取文物行政部门批复,将国家禁止经营的另外1件二级、3件三级文物上拍牟取佣金。

据此,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观古公司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拍卖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李某海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张某飞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9月,洛阳高新区检察院追加观古公司为单位犯罪,依法对被告观古公司和被告人李某海、王某、张某飞等三人提起公诉。2025年4月,洛阳高新区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实施单位犯罪的观古公司和主犯李某海作出上述判决;从犯张某飞、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确有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5万元、3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涉案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陈卫军 李佳蓓)

编 辑:王海锋

校 对:翟保明

审 核:陈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