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原系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总监。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期间,钟某所在的公司受境外赌博集团委托,开发并维护多个赌博网站,为赌博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钟某负责网站架构设计和程序开发,其开发的赌博网站涉及投注金额达3200余万元。侦查机关认定钟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认为钟某作为核心技术骨干,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发后,钟某被刑事拘留。钟某到案后供述,其系受公司总经理指使从事开发工作,对网站的非法用途虽知情但迫于工作压力参与。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详细了解了案情。通过梳理案卷材料,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从犯认定的关键问题。
第一,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问题。赵律师通过调取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岗位职责说明书及总经理的微信指示记录,证明钟某虽系技术总监,但项目的承接、决策和收益分配均由总经理周某掌控。钟某仅负责技术开发,按照周某的要求完成任务,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关于涉案金额的准确认定。赵律师对指控的3200万元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其中部分投注金额发生在钟某离职之后,与其无关。赵律师通过调取考勤记录和离职证明,证明其中1200万元投注金额发生在钟某离职后,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飞全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一审服判率96.9%”的数据,积极促成钟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赵律师协助钟某主动检举揭发境外赌博集团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赵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钟某的悔过书和社区表现证明,证明其系初犯、偶犯。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认定涉案金额为2000万元。鉴于钟某具有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通过从犯认定实现量刑降档的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通过还原职务层级和指示关系,成功为钟某摘掉了“主犯”的标签。同时,通过精细化梳理涉案金额和挖掘立功情节,使量刑从二年六个月降至一年六个月,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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