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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高某在某上市公司担任CFO(首席财务官),在公司IPO及后续年度审计、资产评估、法律顾问选聘等业务中,利用选择中介机构的权力,收受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给予的“合作费”、“顾问费”、“感谢费”共计280余万元。案发后,公司股价一度下跌,市场关注度较高。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指出,高某虽然收受财物,但其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严格履行了公司的招标流程和董事会审批程序,所选机构均为业内头部机构,服务质量优秀,且公司股价在上市后表现良好,未发生财务造假或审计失败事件。赵律师结合最高检白皮书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数量上升”的背景,强调高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职业操守,但未对资本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也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时,高某归案后不仅全额退赃,还利用自己的财务专业知识为公司挽回了其他业务损失,构成立功。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立功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资本市场领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社会关注度高,量刑往往偏重。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未造成实际损害”和“立功”这两个关键点,成功说服法院对高某适用缓刑,体现了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在处理高端金融犯罪案件中的专业性与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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