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一纸整合令,企业千万补偿款为何十年未兑现?行政机关能否以“民事纠纷”为由逃避补偿责任?
2010年,某省行政机关启动煤矿资源整合,白水县行政机关确定由甲煤业整合乙煤业并关闭后者,承诺补偿乙煤业3500万元。甲煤业仅支付1200万元后,乙煤业未获剩余补偿。2015年,乙煤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550万元及利息。一审、二审均以“补偿属民事纠纷”为由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陕西高院于2021年改判白水县行政机关支付剩余补偿款及利息,认定政府负有法定补偿职责。
行政机关不能“甩锅”民事主体,《行政许可法》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补偿。行政主导的煤矿整合属行政行为,非平等主体间协商。白水县行政机关既发布整合命令、验收新采矿证,则负有确保补偿到位的行政职责,不得以“企业间民事争议”推诿。
一二审遗漏当事人与责任错位诉讼主体缺失:整合主体甲煤业及发证机关未列为第三人,导致补偿责任主体模糊,一、二审法院未通知其参与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且政府将补偿款支付义务转嫁甲煤业,但未监督其履约,反而在未付清款项时为甲煤业换发新证,属于“未履职+滥作为”。
本案告诫我们遭遇政策性关停时,一定要寻找“审批文件+补偿协议+支付凭证”证据链,及时主张行政补偿而非民事追偿。资源整合不是企业单方面牺牲的借口,若您的企业正面临政策性关停、补偿拖延危机,楹庭专业律师团队和您一起寻找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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