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贾宝军 陈帅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从立法层面设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生育津贴作为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在为女职工提供基本物质保障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生育津贴对于广大用人单位女职工来说并不陌生,而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不在少数。本文将聚焦有关生育津贴的一个小问题,即当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上班,能否同时享有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一、通常情况下,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有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从各地的地方性规定来看,目前实务中普遍认为生育津贴在绝大多数场合下等同于产假工资,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能同时享有。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如下:

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上班,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否同时享有,尚存争议

(一)地方性规定

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如:

从上述地方性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一问题尚存在争议。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提前返岗的情形,通常认为女职工除享有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需另行支付产假工资。而对于女职工自愿提前返岗的情形,则存在观点认为女职工不得同时享有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二)案例分析

以北、上、广、深四地的案例为例,目前司法实务中对这一问题尚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上班,可同时享有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主要的理由在于,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上班付出劳动,其有权因此获得工资;而生育津贴是基于生育保险关系而享有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重复。

如【2023】粤01民终29835、2983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产假工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林某有权享受生育子女的80日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林某可以无需工作而获得原工资福利不变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获得的生育津贴属于依法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属于国家依法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林某在产假期间提前上班,为A中心提供劳动,其有权基于劳动关系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该工资报酬与林某基于生育保险关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贴并不重复,故林某有权向A中心主张未休该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其他如【2023】粤0118民初841号、【2020】粤0113民初4195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上班,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主要的理由包括:1.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上班,应视为其对产假相关权益的自由处分,不因此享有双重待遇;2.女职工产假未休足,其享有继续休假的权利而非额外主张产假工资。

如【2017】粤0111民初12922、1298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不论李某产假期间还是产后上班期间,A幼儿园均已足额发放了工资。至于李某放弃部分产假提前上班,则是其对享有的产假权利的自由支配,不能成为其获得双重待遇的理由,故对李某要求A幼儿园支付剩余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在【2018】粤03民终301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只休了3个月的产假即去上班,但未休的产假系产假待遇,刘某可依法享有继续休假的权利。刘某请求A公司按照每个月工资7500元/月的标准支付4个月的产假工资3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笔者认为,生育津贴除了为女职工提供物质保证的功能外,其还在减轻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消除雇用女职工的负担与顾虑,促进男女平权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上,还需兼顾各方的利益与公平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场合,一方面,在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下,女职工应当有权享有普遍性的社保待遇保障;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提前返岗并因此而获利,且在一定程度上侵占了女职工身体恢复及照育幼儿的时间,此时认定女职工可以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具备合理性。

但在女职工自愿返岗的场合,也可能会因此打断用人单位的用工计划与安排,给用人单位造成用工资源的浪费或用工成本的增加,反而可能不利于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构建,因此在劳动者主动返岗的场合,赋予劳资双方更大的自由协商空间可能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

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这不仅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必行之举。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产假等各项生育相关的权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上班,不仅可能面临着支付产假工资的经济责任,还可能会因涉及侵害女职工权益而受到行政监管处罚;

2.由于劳动法领域具有强地域性的特点,建议用人单位应注意不同地区的地方性规定及裁审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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