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实际工作中,职务犯罪人员的关押模式主要有集中与混合两种。集中关押是将此类人员集中安置于专门监狱或独立监区,典型如重庆市九龙监狱,它经司法部和重庆市政府批准筹建,为中度戒备监狱,专用于关押全市职务犯罪人员,且获司法部批复认可其关押模式。另外,多地监狱还通过设立职务犯监区实现集中关押,如司法部燕城监狱等。混合关押则是更为常见的模式,又可细分为集中混合与分散混合两种。前者将全狱职务犯罪人员集中,但因数量有限,仍与其他类型罪犯共处同一管理单元;后者则直接将职务犯罪人员分散至各监区,与其他罪犯混合关押。
集中关押模式,有利方面,因职务犯罪人员与普通刑事犯差异大,集中关押可提升教育针对性;能降低行刑成本,此类人员文化程度高、人身危险性低,可关押在低度戒备监狱;有助于职务犯罪人员公平竞争,在劳动岗位、考核标准、报酬发放等方面可统一标准;能保障其人身安全,避免在混合关押中因“仇富”“仇官”心理遭攻击。不利方面,易使公众产生执法不公错觉,认为其监区待遇好、减刑假释有特殊关照;易引发攀比心理,导致心理不平衡、不认罪不服判,甚至交流奢靡生活污染改造环境;给监狱管理增加难度,因其社会资源广,易有人托关系请求关照。
分散关押模式有助于消除公众对监狱执法不公的质疑,职务犯罪人员多受社会关注,若集中关押易引发“特殊服刑”误解,分散关押则可避免;有利于不同类型罪犯平等竞争,在分散关押下,职务犯罪人员与其他罪犯遵循相同管理制度、警戒等级,参与相同生产项目,实现公平公正。不利方面,如分类教育难以开展,职务犯罪人员改造需求和教育方法与普通罪犯差异大,分散关押下监区难以投入资源实施分类教育;易引发一般罪犯消极心理,分散关押时,监区辅助岗位多由文化程度高、人身危险性低且有管理经验的职务犯罪人员担任,其他罪犯难竞争。
综合集中与分散关押对比分析,监狱管理应趋利避害、合理调整。长远来看,不宜建设专门关押此类人员的监狱,否则易引发社会公众误解,也易让职务犯罪人员产生优越感。有学者指出,依社会身份和行政级别独立关押有失公平,与道德观念相悖。建议采取相对集中关押模式,以省为单位明确几所监狱收押,并在监狱内设若干监区承担关押任务,女性职务犯罪人员由女子监狱分散收押。未成年犯管教所不宜收押职务犯罪人员,以免造成公众误解。对原系政法系统工作的职务犯罪人员,因其特殊性,可采取“保护性关押措施”,相对集中到一个监狱的关押单元进行管理教育。
职务犯罪人员日常管理需结合其特点,在遵循一般罪犯管理要求基础上,对重刑犯加强管控。严格落实分级处遇规定,体现区别对待、激励改造,不得给予高于一般罪犯的特殊处遇,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者狱内购物受限,仅可购置生活必需品。严格执行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与其他罪犯同标准管理,保障患病人员及时治疗,无法治疗的疾病按程序转送治疗,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者不得单独聘请医生,自费药品经审查安全后由监区统一保存管理。严格控制计分考核加分项目,考虑其特殊性,限制并规范加分,对不正当手段获分者取消得分并扣分或处罚,从事非定额劳动加分标准低于其他罪犯。
职务犯罪人员教育改造需结合其特点开展。强化罪犯身份意识教育,消除其高人一等的错误意识,通过学习监规纪律、队列训练等树立服刑、改造和身份意识。突出认罪悔罪教育,因其“认罪不服判”特征明显,多数未真正认罪服法,需加强此方面教育以顺利推进后续改造。教育方法上应突出个别教育,针对其犯因性问题实施针对性教育,这对民警知识积累、管教艺术等要求较高。教育形式上要注重亲情帮教,利用其家庭支持系统提高改造质量。高度关注心理矫治,针对其心理特点,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评估、咨询和治疗等,解决心理问题,消除抑郁情绪,促使其积极投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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