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产生财产纠纷时,大部分人一般想到的是车、房、存款等比较常见的财产,那么,对于夫妻一方离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是,如何分割?
先来看一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再来看看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
(2016)苏0583民初7133号
本案中,原告工作年限为415个月(34*12+7),与其重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62个月(5*12+2),故法院认定该346000元经济补偿金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为51691.57元(346000*62/415),其余294308.43元为原告个人婚前财产。
(2016)苏0602民初5539号
本案中,被告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归其个人所有,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并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的费用,与《婚姻法》规定的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因遭受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性质并不相同,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经济补偿金系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故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粤01民终21098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对于劳动者而言,不仅仅是其个人的生活保障,也是家庭的生活保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人身具有可分性,因此,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39810.17元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2)京02民终9404号
本案中,王某1与赵某1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济补偿金、公积金、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王某1婚前的公积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分割时予以剔除。
(2020)鲁0691民初2390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具有为一方财产的属性,其性质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性质相当,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被告发放的经济补偿金139831.16元,是被告从2005年10月12日至2019年8月15日工作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所得补偿,原告主张分割所得婚姻存续期间即婚姻登记之日××××年××月××日至2019年8月15日的部分42448.7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通过以上的法院裁判,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且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离职后再就业之前的生活保障,不仅仅是个人的生活保障,也是家庭的生活保障,所以,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经济补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早在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以上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但我们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仍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即审查经济补偿对应的工作年限,对应的一方婚前工作期限的补偿部分应当视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实现,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情感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共同体,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收入期待利益丧失的一种补偿,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应的经济补偿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夫妻另一方有失公允,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的工作期限补偿的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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