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是一名税务工作人员,最近涉及到很多的案件计算的补税滞纳金均会超过税款本身,我们局里就在讨论起税收的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身的问题,我在网上也查了很多资料,有的说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有的却说可以超过本金。我被搞晕了,特来问您,这个税收滞纳金究竟能不能超过本金?

答:感谢您的提问!现在确实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能超过税款本身的是缘于现行《征管法》没有对滞纳金作出上限规定,而认为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身的是缘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有说,“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其实《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滞纳金并不是税收滞纳金。第一,税收滞纳金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自动计算加收的,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是由行政机关加处的。第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与罚款是并列的可选择的,而我们税收的滞纳金与罚款可不是并列的关系。第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不光是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连罚款也是一样。很显然,《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与现行《征管法》中的滞纳金不是一码的事,不能拿《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规定来要求《征管法》中的滞纳金。综上所述,《征管法》中的税收滞纳金是可以超过税款本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