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绿绿了律所,律所报警,说不知情,呜呼,怪哉!回归一个常识吧,即律所不能被绿,也不可能被绿!有证据表明:在用户质疑西绿身份的情况下,该所负责人亲自下场解释,为西绿的律师人设进行担保背书……那么其所在的律所若明知其非律师,却允许其以律师身份进行网上行销,并就其行销所获取的案源达成分配协议,据此提取分成利益,那么该所是否有可能是西绿犯罪的共犯,是否涉嫌单位犯罪(也有观点认为只构成民商事欺诈)?
合作分赃时其乐融融,一旦事发不仅不去营救,而是第一时间报警出卖战友,这种行为何止于不义,简直是无耻!这也提醒真律师们,找律所需要谨慎,遇事甩锅的,千万不能去!
西绿绿了律所,律所报警,说不知情,呜呼,怪哉!
近日,网红西绿因冒充律师在互联网大搞行销被有关部门刑事立案,在法律电商圈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在探讨西绿冒充律师这么多年,为什么突然被发现且被刑事立案了,以及西绿作为冒牌律师,何以在互联网绝杀众多真实律师?然则笔者却更多的关注这个事件的本质,尤其是所在律所是否有责任,并重点关注该类事件给律师行业带来哪些重大警示。
说到法律责任,这里我们必须正面一个问题:即西绿所在的律所真的对西绿冒充律师进行诈骗的事实毫不知情吗?至少常识与证据不足以支撑该观点。
一个最浅显的道理是,作为一家律所的负责人,在西绿入职时,会不对其是否有律师资格进行审核吗?要知道现在并没有证据证明西绿伪造了律师证件,也就是说该所的负责人在西绿入职时一定知道西绿是没有律师资格的人。
退一步而言,即使律所的负责人员在西绿入职时疏忽大意了,没有去验证其律师证,但律师职业可不比其他行业哟,他是要被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同时也要归行业主管部门管辖的,西绿必须向律协交纳会费,且每年 都要进行律师的年检,西绿有没有做类似 的事情,该所的负责人难道不知情吗?
很显然,该所及该所的负责人说不知道西绿不是律师,这种话是不负责任的,且也经不起推敲的,这绝非事实。
而在事实上,更多的证据证明该所的负责人员系明知西绿非律师,且在互联网平台以律师身份进行诈骗式宣传,不仅未加以阻止,却给予解释。例如在有人质疑以西绿本人姓名赵某某在律师公示系统进行查阅后,指出系统中并没有西绿的名字,质疑其非律师身份时,该所的负责人法某叔在质疑回复中称:
入职后异地转所变更期间。
那么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果说西绿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共犯,至少是帮助行为?
我觉得是!这里面我们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何该所的负责人在明知西绿非律师的情况下,仍然要在互联网平台为其律师身份背书?他难道不知道这里面的刑事风险吗?
笔者认为,这里只有一个理由可以解释,那就是在事实上,律所与该所负责人与西绿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从利益或者得失的角度来看,该所的负责人就必须为西绿在互联网上的律师身份进行背书。
那么他们之间会有什么样的利益捆绑呢?简言之,案源!
西绿之所以冒充律师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人设营销,她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案源,而其所获取的案源则必须利用平台进行消化,律所就是这个平台。也就是说,律所与西绿之间就其所获取的案源一定有一个内部协议,该内部协议的内容核心就是“分赃”,即如何分配当事人其于西绿营销所获得的案源款项,律所必然会提取其中一部分。
也就是说,如果西绿构成刑事犯罪,就西绿刑事犯罪所获取的赃款而言,该律所及其负责人,系赃款的分配受益人!
如此而言,律所及其负责人,明知西绿非律师,允许其在互联网冒充该所律师,在用户质疑的情况下律所主任亲自下场解释,为西绿的律师人设进行担保背书,在西绿冒充律师获取案源后,通过内部协议获取提成好处,双方达成利益捆绑共同体,律所及其负责人难道不是西绿刑事犯罪的共犯吗?律所难道不构成单位犯罪吗?律所的负责人难道不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吗?
当然,律所究竟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这是有争议的,例如有朋友告诉我律所的行为只能被定性为民商事欺诈,而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对于这种观点,我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持谨慎态度,对于该律所究竟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事后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最终还是由相关部门的查处结论为主。
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曾有朋友告诉我,不要写,因为会得罪人。我想了想,还是要写,为什么呢?因为做律师,得罪人的事是常有的,除非你想做一个烂好人,而事实上烂好人绝对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西绿事件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就该律所的责任问题,很多人不敢谈,我觉得这是无法回避的,即使因此遭到一些人不满意,要被暗算之类的,也无所谓啦,对于笔者而言,这种事情是常有的,我也不怕。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件事情给律师职业的发展所带来的警示问题。
我觉得第一个就是警示: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
法某叔其人,我略有所知,在我早期混于知乎等平台时,看过其写的一些文章,尤其是其所写的办案小说,颇有些意思,其中有关和某类女郎共度良宵的春色暗写,也一度让笔者记忆深刻。但这也证明,法某叔其人,走的也是网红律师路线,且其
路子非常野!
这种性格与野路子,就必然导致其与西绿能达成合作共识。笔者想说的是,这种所谓的“强强联合”,也不是不可以,但需要合规,律师的执业规范,就是君子取财之“道”!违背了这个道,必然是要受到打击的。
我们做律师的,要知道,钱是挣不完的,玩玩可以,千万不要玩脱了!
警示之外,我认为该案给我们带来的是“提示”:一个冒充的律师在互联网平台可以接到数百万的大案,并能秒杀大量律师,这说明什么呀?
这说明短视频行销,将是未来律师发展的重要方向,律师要想发展,就必须看清楚这个形式,不要再犹豫了!
笔者断言:随着抖音等视频平台的逐步完善,西绿事件后,必然会诱发平台对非律师及法务的专项清理,也就是说眼下这种非律师与法务打杀律师的情形会发生根本性改变,未来的短视频法律营销将进入逐步合规的状态。
所以,这对于大家来说,会是一个好的机会。
此外,还有一个重大启示,是源于该所的报警行为。显然该所在和西绿分赃的时候是很开心的,但在西绿出现危机时并未选择营救队友,而是选择以报警的方式加害队友,这样的律所,我只能说其何止于不义,简直是不耻。从这件事情上,也警示了我们真律师们,在选择律所的时候一定要谨慎,遇事甩锅的律所千万不能去。一个最简单的复盘,这种律所能出卖西绿,凭什么不会出卖律师?你觉得你比西绿给该所创造的价值要高吗?
最后总结一下,法律行业的整治,来不得半点和稀泥。我为什么宁可得罪人,也要写这篇文章?因为违法就是违法,犯罪就是犯罪。对于涉事的律所及负责人,既然干了这事,就要承担代价,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否则,要是没有原则的话,那么法律这个行业想发展的好,我看很难。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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