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区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

合伙人名义订立的债务,经其他合伙人追认,用于合伙事务的,属于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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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以合伙人名义债订立的债务,经其他合伙人追认,用于合伙事务的,属于合伙债务。

案件简介:

1.2013年7月18日,李某操个人出资成立天宏公司,之后,天宏公司承建红军广场项目。

2.2015年7月9日,李某操与郑某木就红军广场项目签订《合伙协议》,郑某木负责投资,李某操代表天宏公司管理项目。

3.2015年8月3日,原告郑某福与郑某木签订《投资协议》,郑某福通过投资天宏公司间接投资于红军广场项目,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郑某福向郑某木转款900万元,郑某木将该款转入天宏公司账户。之后,郑某木未履行合同义务。

4.2020年4月20日,郑某福诉至侗族自治州中院,要求天宏公司在占有合伙财产红军广场项目范围内清偿本金及利息,李某操、郑某木在清偿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2019年,侗族自治州中院一审认为郑某福与郑某木之间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判决天宏公司在占有合伙财产红军广场项目范围内清偿本金及利息,李某操、郑某木在清偿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6.李某操、郑某木不服一审判决,主张涉案借款系郑某木个人债务,不是李某操与郑某木的合伙债务,上诉至甘肃高院。

7.2020年12月15日,甘肃高院认定借款用于合伙事务,且经李某操追认,属于合伙债务,二审判决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操、郑某木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8.2021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再审裁定驳回二人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案涉900万元借款是否系李某操与郑某木的合伙债务?

裁判要点:

一、郑某木与郑某福之间的《投资协议》属于民间借贷,郑某木是直接借款人。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投资协议》的约定,李某操与郑某木之间系合伙开发案涉红军广场,前期由李某操投资完成,后期由郑某木负责投资完成。而案涉900万元款项则系郑某福与郑某木之间基于《投资入股协议》的约定产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郑某福为保证该笔债权的实现,并在《投资入股协议》中还约定持有天宏公司25%的股份。从协议履行情况看,郑某福将案涉借款转入郑某木的账户,郑某木又将该款项转入天宏公司。案涉900万元相关借款的证据证明郑某木是该笔款项的直接借款人,龙怀江为借款提供了股权让与担保。对于案涉900万元借款,2019年1月22日李某操在诉郑某福、郑某木合伙纠纷案中,请求郑某福、郑某木共同履行《合伙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李某操追认该笔债务用于合伙事务,该笔债务归属于合伙债务,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操在该案的《民事起诉状》中未明确认可案涉借款为合伙债务,但是其认可郑某福为案涉红军广场项目开发合伙人并要求其继续履行投资义务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即确认案涉900万元已用于红军广场项目的开发。李某操在另案中已认可案涉900万元借款用于其与郑某木之间的合伙项目。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李某操知悉并同意郑某木因资金短缺而引入郑某福一事。案涉900万元借款由郑某福转入郑某木账户,而非转入天宏公司账户。因此,该900万元虽名为郑某木向郑某福所借,但因李某操的追认,用于了合伙事务,应属于合伙债务”,并无不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一、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操对案涉9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案涉900万元借款是否系李某操与郑某木的合伙债务。

案例来源:

《榕江县天宏置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439号]

实战指南: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何理解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

一、合伙人个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本案中,原告郑某福主张依据《合伙协议》对被告郑某木享有900万元借款债权,因该笔款项被郑某木用于郑某福与郑某木的合伙项目,原告认为郑某木的债务属于合伙债务,郑某福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案中需要依次查清三个问题:第一,原告主张的涉案债权是否真实存在;第二,该笔债务属于郑某木个人债务还是合伙债务;第三,如果郑某木该笔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郑某福与郑某木承担何种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该笔债权的性质,最高院认为合伙人与债权人签订《合伙协议》,但根据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另一方当事人则享有固定收益,不符合“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该笔债务属于郑某木个人债务。

二、该笔债务属于合伙人个人债务还是合伙债务?

关于郑某木对原告郑某福负担的债务性质以及偿还义务主体,最高院认为,该笔债务由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之所以被认定为“合伙债务”,是因为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属于合伙债务;第二,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合伙事务。综合以上,法院在区分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时,通常会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情况,具体判断债务性质,而不会“重名义轻实质”。据此,首先,我们建议合伙人内部厘清债务性质,在日常合伙经营过程中,避免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两相混同。其次,无论名义债务人是谁,都要回归债务核心,债务实际归属于合伙体的,合伙人应当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其他合伙人认可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偿还的,订立债务的合伙人无需再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系合伙债务。

案例1:《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丙;王某甲;代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民申1540号]

河南高院认为,因刘某某在本院询问中已认可该笔债务应由浩某加工厂的合伙人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已不需要刘某磊举证证明,也不因刘某某未在《情况说明》上签字而不能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合伙债务。一审判决虽然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刘某磊经营浩某广告门市期间拖欠,但二审判决已进行了纠正,认定为系合伙人合伙经营浩某加工厂期间拖欠。刘某磊已根据(2021)豫12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王某江全部清偿了该笔合伙债务及利息共计40万元,其只占合伙50%份额,全部承担该笔合伙债务超出了应承担的份额,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原审法院根据刘某某占10%合伙份额,判决刘某某支付刘某磊4万元,该判决并无不当。

2.以合伙体名义对外订立的债务,其他合伙人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属于个别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徐东升、王洪英等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5532号]

江苏高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陆某某向徐某某出具一份声明,该声明中陆某某陈述其本人与王某某自2010年起租用何宝明的房子合伙开办生产童装牛仔裤的小作坊,一、二审中陆某某主张声明系徐某某夫妻至其家中胁迫形成,并无证据证实,该声明的部分内容也与王某某录音中的陈述相佐证,且从徐某某提供的送货单、收货单等既有王某某签收,也有陆某某签收,综合本案查明事实,一、二审法院采信该声明的证明效力并无不当。鉴于陆某某、王某某系合伙经营童装牛仔裤作坊,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陆某某、王某某就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王某某主张系陆某某个人债务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供的王建新、何宝明的书面证明以及陈述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纳。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合伙业务、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合伙业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合伙业务、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