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东莞中院查封的土地,竟被湖南益阳政府部门跨省非法“解封”,并注销了价值数亿元的商住土地使用权!

这可不单单是打了法院的脸,更是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除该法院自行解除或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面对如此挑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制度的行为,东莞中院在管与不管之间,选择了“半管”。

何谓“半管”?法院向异地政府部门发了《通知》,责令追回或赔偿,但并未严格执行《通知》里的惩处措施。

你说他没管吧,他们发了通知,号称“在办”。你说他管了吧,没结果、未办成。案件长期“挂着”,司法尊严任人践踏,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

今年6月6日,受害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向东莞中院递交“申请书”,再次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益阳自规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让人气愤的是,二十多天过去了,当事人尚未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复。即便是,一个月前,澎湃新闻曾以《东莞中院查封的土地被益阳自规局“解封”,争议背后的司法与行政博弈》为题,曝光过这起湖南益阳市政府部门对抗广东东莞市中院执行的“司法与行政博弈”事件。

群众奔走求告、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关注,这些都无法唤醒“入定中”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仔细梳理下来,这起土地处分争议案件不算复杂。据澎湃新闻报道,2013年,惠和公司的股东美诚达公司为开发土地,从康帝公司借款1.08亿元,惠和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2015年,由于上述欠款未按约偿还,康帝公司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后,惠和公司仍未履行,康帝公司便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22日,东莞中院查封了案涉的两块土地。

此后八年,益阳的国企、政府部门、相关的央企、债务人等多方,围绕案涉土地进行博弈。

直至2024年5月,东莞中院选定评估机构、现场调查土地状况,准备对该土地进行拍卖处置。同年10月,东莞中院向益阳市不动产中心调取土地权属登记现状,却得到反馈:涉案土地已于2024年7月4日被解封。

解封“附记”是,根据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通知书,“上报科长、中心分管主任同意,经中心主任批示”,解除查封。

最高法司法解释不是说,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期限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解除吗?益阳市政府部门为何能“跨省”解封?最大的法,果然是领导的看法。小小自规局局长开个会,就能把一个中级法院的查封措施给废了。

2024年11月12日,东莞中院就解封土地、注销使用权一事,组织康帝公司以及益阳方面听证调查。

媒体报道提到,违法解封的益阳自规局、不动产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均未到庭。益阳市高新区管委会派人参加。一周后,益阳副市长带队到东莞中院协调。法院转达了康帝公司提供的调解方案,但益阳方面没有现场表态。

笔者不解,司法机关公开听证调查时,益阳派去的“工作人员”,是能做决定、拿主意,还是“打酱油”?听证结束后,益阳又派了领导去,是想“干预司法”、还是真想协调解决?有什么不能在公开听证时大大方方说的?

又一周后,益阳自规局回复东莞中院,称其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有法律依据,如,湖南法院对要求撤销收回土地决定的驳回判决,闲置土地的处置法规等。

益阳自规局“收回土地”合理合法吗?难道是东莞中院搞错了?其实不然。益阳自规局的“回复”属于避重就轻!

据媒体报道,2019年,益阳自规局认定案涉的两块地为闲置土地,作出“无偿收回”决定。而债权人康帝公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该决定。

最终,湖南高院判决驳回康帝公司的申请,理由是:康帝公司诉讼目的是解决案涉土地被收回后对其债权的补偿问题,而益阳市政府、益阳市高新区管委会表示“愿意赔”。

康帝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若彬对媒体记者说,湖南高院裁定下达后,益阳高新区管委会与该公司协商,公司最终同意只补偿1.0669亿元,这比应得的债权少了1亿多元。当时约定补偿最迟在2023年12月底前支付,公司收款同时便向法院申请解封,但后来益阳方面一直没给补偿,直到土地证被注销。

也就是说,答应赔,但没有赔,却又偷偷“无偿收回”土地。这合理合法吗?绝对不是!

关于法院查封土地与行政无偿收回的问题,最高法曾在相关《会议纪要》中有专门规定——政府无偿回收土地的前提,是结清土地上的债务,再通过法院来解封。

此后,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24年12月13日,东莞中院向益阳自规局发出恢复执行的《通知》,称该局擅自解除法院的查封措施,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属于擅自处分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责令十日内追回上述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注意到,东莞中院在《通知》中还“撂下狠话”:逾期不追回或赔偿的,该院将依照民诉法第114条的规定处理。

即:人民法院对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澎湃新闻报道,《通知》发出后,益阳方面既未退回土地,又未给予赔偿。2025年2月24日,东莞中院还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称继续查封涉案两块土地,续封期限为三年。

也就是说,法院目前仍未对案涉土地进行解封。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若不配合续封,亦属于民诉法第114条规定的惩处对象。

今年6月6日,康帝公司向东莞中院递交“申请书”,再次督促其依法强制益阳自规局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司法处罚。

“申请人多次催促贵院依法履职,贵院却迟迟不采取任何强制执行和处罚措施。贵院怠于履职的行为纵容姑息了益阳自规局相关责任人,变相地给对抗、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背书、撑腰,导致他们实现债权的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依法解决。”康帝公司由此猜测和质疑,东莞中院是否与益阳政府“官官相护”,或者存在其他干预法院办案的猫腻。

如今,二十多天过去了,康帝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复。万般无奈下,他们再次公开反映,请求公众关注和监督东莞中院执行不作为、严重怠于履职。

近些年来,最高法持续推进执行工作,着力解决司法“白条”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宣称基本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然而,东莞中院却在这起执行案件中“畏首畏尾”。对于依法维权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付出时间和诉讼成本,要的不是“在管”“在办”,而是管好了、办成了。

面对政府部门公然违法、对抗执行,法院真的没办法、管不了吗?其实不然。民诉法第114条规定的惩处措施,东莞中院是不敢用、还是不会用?

据南方日报2022年4月的一篇报道,东莞市石排镇的一名房东李某,私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因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触犯刑律,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八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便是民诉法第114条的规定。足见,该法律规定在东莞是可以执行的。

另据江西人大新闻网转载的一篇媒体报道《最高法督办九江政府天价执行案》,其中提到,鉴于九江市政府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很大干扰,最高法建议,在执行过程中将九江市政府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执行法院应向江西省委、省政府及省清积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还是不能解决的,由最高法领导包案督办。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九江市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江西省政法委书记对该案作出批示,两个月后执行款到账了。

东莞中院醒一醒,快来抄作业!要不,你们也把益阳市政府列为被执行人试试。笔者不信,益阳市自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乃至益阳市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因民诉法第114条被司法拘留后,康帝公司被拖的赔偿款还难以执行。

东莞中院在处理异地政府官员违法行为方面,如此消极软弱,这难免不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质疑,中央三令五申强调保护民营企业、维护营商环境的精神,在东莞法院能否落地?

文末,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恶意滋事之嫌。本文中对《澎湃新闻》的报道及配图有所摘引,为的是呈现更多事件细节、增添探讨依据。

另,上文提及的“惠和公司”全称为益阳惠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康帝公司”全称为东莞市康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