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本案庭审进入第六天。

今日上午,是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宁远喜的发问环节。

考虑到之前庭审宁远喜呈现出的语言风格,公诉人在发问之前即提醒他“只需正面回答问题,不必发散”——然而事后证明,公诉人的这一担忧是很有必要的,但他的提醒又显然并没起到太大作用。

公:2014年5月,宝新能源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大中公司(宁远喜实控)时,都有谁知情?

辩2:反对!

审:还是要先明确发言规则,举手获得同意才能发言。

辩2:公诉人发问不当,宁远喜怎么能知道他人想法?

公:有异议!辩护人打断发问即在指导宁远喜如何回答、诱导其回答,公诉人发问无问题!

审:公诉人问题正当,宁远喜可以回答。

宁:公诉人是诱导式、挖坑式发问!反对!我不知道别人知不知道,我也无法回答,我购买房产也没有必要问他人意见。

公:你只需要在转让当时,在你知悉的范围内,直接回答即可。

宁:纠正公诉人问题,我并非宝新能源总经理,只是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出售房产决策。

公:那你不知道其他人是否知晓大中公司要购买这处房产?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你都不知晓?

宁:对。宝新能源决策过程我不参与,温惠等人决策。

公:那相关买卖合同、梅县房管局相关公函是否签名?

宁:卷宗中的签名我认,但也可能是仿冒的。

公:案卷中宝新能源向房管部门出具过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案涉房产转让给大中公司“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并签署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包括10%)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风险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这份情况说明是谁出具的?

宁:我不清楚。

公:你解释930万元是叶华能对你的个人奖励,是否包括必要的融资成本支出?

宁:是总体安排,叶华能概括的授权我进行融资工作,我自行决定如何使用、开支,控制在930万元内即可,可以说包括了必要融资成本和对我的奖励。

公:过往融资中,有无类似本案奖励个人的先例?

宁:宝丽华的情况我不清楚,宝新能源之前没有过。本案融资与常规的企业商业贷款不同,常规贷款大都为抵押、担保或信用贷款,但本案为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贷款方式,而且2015年之前国内无先例。不能与常规贷款类比,没有可比性——股权质押贷款难度更大,风险等级更高……

审:不用过度展开。

公:时间上看,宝丽华于2015年12月收到该笔贷款,2016年2月支出了930万元,如果当时不支付这930万元,贷款是否会被收回?

宁:感谢公诉人这一问题!这是我与叶华能之间的约定,我先完成融资任务,他再兑现奖励,这也是关键真相,叶华能笔录里撒谎,说如果不支付930万元费用,银行就不放款!

公:就你本人而言,除了收取这笔融资奖励之外,有没有其他需要你专门成立公司收取奖励的情况?

宁:宝新能源在银行的资信等级很高,账目资金充裕,很多情况是银行主动请求放贷,常规的贷款没有奖励必要……

公:不需要发散,直接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即可。

宁:我反对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公:此问题意在帮助法庭判断,你以专门成立一家公司收取奖励的方式极为异常,因此与本案有关。

宁:没有其他情况,只有这一次。但是……

公:你已经回答完,其他不必发散。

宁:抗议!我没有回答完!

辩2:法庭应当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不能只听回答。

宁:你只听你想听的,就是在损害我的辩护权!

公:这是公诉人当庭讯问环节,我的发问已经结束,开庭以来已经证明,你的辩护权一定会得到充分保障。

宁:抗议!我要讲理由!如果我只回答yes or no,我的辩解权在哪里?!此时就没有得到保障!

审:请你礼貌发言。

辩3:反对公诉人的发问方式,毫不关心被告人的解释以及回答前提,因为公诉人不懂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方式和奖励方式。另外,本案一直是审判员主持庭审,依法只能由审判长主持,否则庭审不会如此不顺利。

审:本案由合议庭依法审判,三名成员均有相应职权,委托审判员代为主持庭审是合议庭内部分工,辩护人相关意见已经记录。

辩2:注意到刚才法官皱眉,但程序问题是本案的首要问题。公诉人总是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问题,但对他的本能辩解不能不听,应当耐心听取。

之后,宁远喜与法官继续就这个问题又争执了几分钟,甚至一度情绪激动。

公诉人发问结束,虽然问题不多,但个个关乎本案核心,也恰恰正是宁远喜之前长篇大论所未及,无论他正面回答还是演绎辩解,听者内心都自有评判。

诉讼代理人方面,许兰亭律师首先发问。

许:你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途径获悉宝新能源公司要处置涉案商铺?

宁:之前我说过,是与温惠工作闲聊中得知,她受叶华能委托处置这处商铺,叶华能决定了1500万的售价,温惠也跟当时多个租户沟通转让未果,被叶华能催促尽快处理。

许:你有没有告诉过叶华能本人你要购买这处商铺?

宁:没有。

许:转让价格如何确定的?

宁:我不知道,定价决策过程我没参与。

许:这处商铺转让价1500万元,课税价3038万元,相差一倍,你认为是否正常?

宁:转让价格是叶华能决定,而且这处商铺采购价1100万元,以1500万元转让已经实现了增值。1500万元定价是卖方制定的价格,只要成交就是合理的,评估价没有意义。

许:你当时是否知道市场价?

宁:不知道,我请问你什么是“市场价”?

许:不知道的话那我们就先搁置这个问题,辩论阶段再提。转让时有无进行价格评估?

宁:当时财务负责人丁珍珍做了房产成本、净值变动方面的核算报给叶华能,没有委托第三方做评估。

许:大中公司是你与温惠共同控制,1500万元购买案涉商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宁:是。这次商铺转让的唯一瑕疵就是这属于关联交易,按监管规定应当披露,但是转让行为并不违规、不违法,更不犯罪!

许:2014年相关年报中,是否向董事会说明过宝新能源出售该处商铺获得的收入由你支付?

宁:不需要专门说明,因为不属重大交易。但是相关转让交易信息已经体现在董事会财务资料中,所有成员均全文阅读并且认可,也都发表了意见。

许:商铺过户时,房管局提出交易价格异常低,了解这个情况吗?

宁:不了解,没参与过户过程。

许:有没有向叶华能汇报过是你实际买走了这个商铺?

宁:没有。

李二权律师继续发问。

李:之前你提到宝新能源购入案涉房产价格为1149万元,当时课税价为2387万元,你何时得知的这一情况?

宁:案发后通过律师得知,税务由财务总监负责,我不负责会计、税务。

李:你多次提过案涉房产品质不佳,比如漏水、位置差,也不认识当时租户,如何得知这些情况?

宁:房产老旧问题我一直知道,就在公司办公楼附近,上下班也会路过。

李:温惠是否就出售房产询问过租户?你何时得知的?

宁:我与温惠闲聊时得知,她跟租户有过询价,但是没人买,具体情况以温惠的陈述为准。

李:温惠因为跟叶华能的亲戚关系,低价购买过与案涉地产同位置的店铺,你知道吗?

宁:纠正一下你的问题,温惠买了同位置店铺不是因为亲戚关系,而且价格并不低,我不认为是低价。

李:你说案涉房产1500万元的售价是叶华能确定,但是丁珍珍说你安排她按照1500元/m²的单价做过一次定价?

宁:丁珍珍说谎,我从没安排她做过报价。但是她做过一个摸底价格单,是按照1500元/m²的价格计算的涉案房产总价是1600多万,叶华能拍板以1500万元出 售。

李:你见过这份摸底价格单吗?

宁:没有,律师告知我的。

李:大中公司以案涉房产抵押贷款,是谁联系的银行?

宁:忘了,记不清了。

李:房产转让后,还有一笔25万元租户押金如何处理?

宁:当时不知道还有押金问题,案发后才知道。

李:是否安排过出纳处理这笔押金?

宁:没有,肯定是丁珍珍安排的。

李:出纳把这笔押金存入了大中公司的账户,是否知道?

宁:不清楚。

李:你多次说温惠是叶华能的使者和总管,又说没有参与1500万元定价的事情,有无可能是温惠欺骗你?利用你来出售这处房产?你可以拒绝回答。

宁:我不回答,不能假设性发问。

李:你一方面说公司内控流程形同虚设,没有实际运行,只是用于应付监管,另一方面又说公司内部会议很规范,全员阅读、同意相关财务资料,是否矛盾?

宁:不矛盾。转让涉案房产一事经过内部流程处理,也对外部进行了公告,这一套流程是严密的。处理这处房产公司内部本没有对应业务流程和制度,所以由财务直接发起,制作了价格摸底表,而财务负责人丁珍珍受叶华能控制,叶华能确定了1500万元的售价,这个决策过程是完善的,但是没有经过我手,我未参与这个业务流程。

李:大中公司的名称、1500万元出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在宝新能源年报的哪部分出现的?在财报的主文还是附注部分?

宁:具体以卷宗为准,财报由财务和董秘负责,我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只在会议上审查,应该在附注部分。

李:你认为房产3500余万元的评估价过高,但大中公司抵押的价格是4000余万元,大中公司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辩3:反对!与本案无关!

宁:与本案无关!

审:请李律师解释一下。

李:大中公司以此房产抵押贷款时,银行评估价更高,说明大中公司贷款过程异常。

宁:与本案无关,我不解释。

李:大中公司由你和温惠共同管理,又帮你归还贷款,为什么帮你?她有无获利或利益期待?

辩2:反对!这个问题应该由温惠回答!

宁:同意辩护人!

李:我问你的观点,评价一下温惠的行为。

宁:与本案无关,我不需要回答!

辩2:问话不恰当,应该问温惠。

李:房产转让给大中公司前,每年收取的租金多少?

宁:我不知道。

李:根据卷宗,此处房产之前年租金约200万元,但是大中公司购买后,租金收益高达1400万元,对比之前,你是否认为租金过高?

宁:转让前租金我不清楚,也不用向我汇报。后来我才得知1400万租金收益的事,但是大中公司收租不稳定,而且商户陆续退租,疫情后有退场的,租金过高,案发前基本停摆了。租金没有绝对标准,价格也会随市场波动,价格高低只是主观判断,与本案无关。

李:你和温惠的微信聊天记录有一段话“谎言千遍成真理,舆论战要打好”,是什么意思?

宁:与本案无关!你怎么证明有关?

李:因为上下文谈到了本案情形。

宁:我看不到,我认为无关!

李:你明知温惠与叶华能是亲戚,为什么你仍对她表达你对叶华能的贬损?

宁:如果这涉及隐私,我拒绝回答。叶华能从2020年3月开始迫害我,对我持续打击报复,温惠受相关官员委托协调我们两人矛盾。叶华能报复我,我当然可以骂他,当面也会骂,我不怕温惠跟他报信,就是希望温惠传达给他!这种鸡毛蒜皮小事不值得在法庭上说!

随后,钱列阳律师发问。

钱:你收取930万元后,有无交税?

宁:这是 个专业问题!直接支付给我不仅是交税的问题,而且宝丽华无法支付给我,因为会列支成本,违反上市公司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其次,我的收入高,适用最高的个税税率,直接付给我个税太重,合理避税是当然的逻辑。

钱:就支付方式和避税的问题,你和叶华能之间有没有单独谈话?

宁:有,至少谈过三次,他让我找一家公司走账。

钱:何时、何地?

宁:时间记不清了,地点应该在办公室。

钱:谈话时有别人在场吗?

宁:没有。

钱:叶华能让你找一个干净公司收这笔钱?

宁:是,他的习惯就是做事要干净。

最后,宝丽华集团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发问。

李:你何时收到这930万元?

宁:2016年2月。

李:收取这笔钱的宝献公司专为收这笔钱而成立?

宁:对。

李:相关融资服务协议谁提供和制作的?

宁:我。

李:这笔钱是对你个人的奖励,谁先提出的?

宁:叶华能给我的承诺。

李:奖励金额比例是谁确定的?

宁:1个点,我和叶华能商量的,他提出的。

李:如果允许把这笔钱转给你个人,相关税负谁承担?

宁:这是个假设性问题,但是我可以回答,我负担税,公司代扣。

李:宝献公司有无因这笔款开过发票?以什么名义开具?

宁:开过,财务顾问费名义。

李:宝丽华集团有无给你发过其他项目奖金?

宁:用这种方式发放的没有了,但是其他现金奖励经常有。

李:专门成立公司收取奖励这是第一次?

宁:对。

李:这次融资的利率是多少?

宁:记不清了。

李:你说这次融资有特殊性,是谁认为特殊?

宁:这是行业共识,不是我一个人认为。2015年才兴起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涉及信托、银行、券商多行业合作。

李:我查过资料,早在1995年浙江就出现过股权质押融资方式,2004年人民银行已有了专门监管规定,2013年,深交所也有了相关监管措施,说明2015年股票质押融资已经成熟,并不特殊。这次股权质押融资属于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

宁:本质是间接融资,但形式上属于直接融资。我要纠正一下你的问题,本案是间接融资但也属于难度大,我是读过商学院的专业人士,你不要用地方性的股权融资规定误导法庭!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与你说的概念不同,你的说法有常识性错误,如果法庭有争议可以调取证监会相关监管案例。你的说法是混淆视听、居心不良、引用不当!

李:除大中公司外,你和温惠有无其他共同投资?

宁:与本案无关,我不回答!

李:卷宗有你与温惠资金来往证明,与本案有关。

宁:大部分是我们之间的资金拆借,由于我们多年同事、相互信任,温惠经常垫付我的差旅、出行、生活费用,是正常行为,都是有据可查的,我们之间资金往来平衡,没有不清不楚,账目两清、互不相欠。

李:除了这些生活往来自己,有无共同投资?

宁:我无须回答,即使有,也与本案无关。

李:为什么宝献公司收了这930万元后,又转入了大中公司?

宁:只转了230万元,大中公司用来还贷款。

李:大中公司贷款的用途?

宁:与本案无关,我不回答!

下午,第一位辩护人开始对宁远喜发问。

辩1:还是先提一下程序问题,附议辩3提出的本案应由审判长亲自主持的意见。本案庭审已多次发生争议,合议庭也多有私下交流,审判长不应当甩手掌柜,应主持庭审活动,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是审判长职责——权力可让渡,但义务不能放弃。而且法庭纪律宣布的也是“服从审判长的指挥”,请法庭记录。

审:再次说明一下,合议庭组成有分工,具体运行机制最高法也有相关意见,审判员协助审判长办理案件,本人是根据审判长安排指挥庭审。法庭上我们偶尔私下交流是正常的,庭上出现的各方碰撞要及时处理,但是不影响庭审进行。

辩1:您不需要回应,协助办案不是越俎代庖,应有主次。宁远喜,我的问题可能与其他人发问有重叠,但角度不同,你一一回答,也可以解释,这是你的权利。本案立案之初,你是否早就签过相关会议备忘录?

宁:是的,当时区委领导指示相关官员协调化解我与叶华能的矛盾,金融工作局局长、梅县区相关领导组织我和叶华能及其儿子四方,在梅县区委办公楼开会,时间是2021年11月20日。

辩1:备忘录内容是什么?

宁:我的笔录和自述材料都有涉及,主要有四点:第一,叶华能承诺于2021年11月26日前对我代持股权发生的费用厘清并补偿;第二,叶华能同意兑现我任职期间的利益并进行离职补偿;第三,我主动辞去客商银行所有职务;第四,我和叶华能双方保持和谐友好关系,维护梅县经济、金融稳定安全。

辩1:是否得到履行?

宁:我部分履行,已经主动辞职,也做到了第四点,寻求跟叶华能友好和谈。但叶华能毫未履行,我托中间人要求见他,但被拒绝,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补偿,也不见面。

辩1:你认为这是你们之间矛盾升级的根源?

宁:对,我最后的希望被关闭了!

辩1:宝新能源为何要去地产化?

宁:要落实“产融结合、双轮驱动”的战略转型,要聚焦新能源主业,目标是广东省第三大能源企业,但资金需求大,行业进入门槛高,技术要求高。去地产化因战略转型的迫切需要,要尽快满足融资需求。

辩1:去地产化的战略转型是否上过董事会?是否发过公告?有无独董发表意见?

宁:都有。

辩1:去地产化过程是否追求利润?如果亏本能卖吗?

宁:可以!这是公司战略调整,必须清理地产,紧迫情况下处理,不看利润,如果时间充裕当然要尽量高价处置,但是受市场制约,有价无市。而且案涉地产老旧、地段差,1万平米面积太大,不适应梅州当地小店铺业态,没有买家。跟战略转型的时效性要求比,价格不值一提、九牛一毛,如果必要,赠予都是合理的。

辩1:宝新能源地产板块下有哪些房产?

宁:两处,一处1600亩土地转让给了富力、喜之郎。另一处就是本案1万平米商铺,但是很难找买家。

辩1:土地处理完了吗?做过评估吗?评估价与市场价相比高还是低?

宁:处理完了。做过评估,市场价略高于评估价。评估的目的是有定价依据,评估价与成交价接近。

辩1:你们是先确定了买家,然后按照买家报价再做评估?

宁:是的,先评估可能股价过高,有价无市,这是买方市场。2013年梅州还没有大房企进入,他们对土地成本控制很严,我们先选好了买家、谈好价格,再评估作为定价依据。

辩1:土地转让价与当时市场价相比如何?

宁:当时梅州最高的地价为200万/亩,我们的转让价90万/亩,远低于市场价。

辩1:容积率是否影响地价?你们转让的土地容积率多高?

宁:影响,容积率越高地价越低,我们的土地容积率不超过3,不算高。

辩1:案涉房产出售时有无租户,有无问过他们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宁:有租户。温惠问过。

辩1:2011年买进这处地产成本多少?课税价多少?

宁:1149万元,课税价2387万元。

辩1:2014年以1500万元转让,课税价多少?

宁:3038万元左右。

辩1:也就是说,这处房产买入、卖出的价格均低于课税价?

宁:是的。

辩1:宝新能源还有其他地产吗?地产公司是否已注销?

宁:没有了,已经注销了。

辩1:你在宝丽华集团有职务吗?是否参与日常经营,领取薪资?

宁:只担任党委书记,没有行政、经营职权,不受宝丽华管理,也不领取工资。

辩1:当时宝丽华集团为何要融资3.1亿元?如果没有完成融资,有何后果?

宁:宝丽华集团是宝新能源最大股东,当时宝新能源定增31亿元,大股东带头认购10%,即3.1亿元。如果融资不成功,第一,意味着宝新能源大股东诚信违约,会受到监管处罚,会丧失三年内再融资资格;第二,会导致31亿定融失败;第三,宝新能源的新能源电力战略无法实施。

辩1:当时宝丽华集团存款情况如何?能否自行融资?

宁:存款不足1亿,很难自行融资。所以寄希望于我来想办法。宝新能源31亿元定融直接负责人是我,也是我的本职工作,我只需要解决3.1亿元之外的资金即可,但宝丽华集团的3.1亿无法解决,也一并安排给我解决。

辩1:宝丽华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能解决吗?只有你能办?

宁:他们学历、能力不够,无法解决。我负责了宝新能源上市和历次增发、可转债项目,熟悉资本市场,只有我能解决。

辩1:为何要向江西银行融资,而不是其他银行?

宁:江西银行属于外省地方城市银行,处于第三梯队银行,跨省经营本身已经是重大突破,迫切需要拓展新业务,因此对风险容忍度高。另外,江西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等人与我是北大校友,经常碰面,他们也想利用我在上市公司协会、工商联等人脉拓展上市公司业务。

辩1:当时江西银行是否刚刚进入广东省?

宁:是的。广州是战略高地,他们在广东也仅有广州分行。

辩1:这次向宝丽华集团发放贷款,对江西银行有何利益?

宁:争取到优良上市公司母公司客户,对他们营销有标杆意义。我也承诺会把宝新能源定融的31亿元部分存入江西银行,相当于既获得信贷业务又获得揽储业务,一箭多雕。最重要的是对江西银行的经营风格、创新能力和策略有示范作用。

辩1:此次贷款与你代持客商银行股权向银行贷款有何不同?

宁:时间上不同,相差两年,金融创新业务有鲜明的时效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是2015年出现的新业务,2017年已成熟,成为红海,各家银行早已一哄而上。这一新业务是银行、券商、信托三层嵌套,突破了传统银行业监管壁垒,银行负责融资、券商负责记账、信托负责投资,是监管与被监管对象博弈的产物,也使机构从单业经营实质进入混业经营。

辩1:此前江西银行没做过此类业务?融资成本是高还是低?

宁:这是第一单。融资成本不能直接类比,不能脱离时间讲金融,这是一个外行问题——金融是跨时间的价值交换。宝丽华财务认为利息高于正常银行贷款利息,这是自然的。之前的常规贷款业务难度没这么高,两种方式的风险定价不同,股权质押融资风险等级高、价值波动大,但是宝丽华没有常规融资条件,没有定价权,江西银行当然有寻求更高利率的话语权。而且这种融资方式结构复杂、成本高,三方金融机构都要收费,综合融资成本为8.5%至9.5%,但是宝丽华的融资成本只有5.5%,已经节省了3%。是我利用人脉整合金融资源,打通了整个融资环节。

(某案判决书中法院对同类“创新”信贷业务的认定)

辩1:江西银行这个开创性的融资还搭了你的便车,应该给你奖励,是否含在了3%之中?

宁:是的,可以询问江西银行工作人员。

辩1:本案是刑民交叉典型案件,所以我询问了很多金融专业问题。给你930万元奖励一事,是叶华能与你商量的吗?有无他人知道?你是否与他人讨论过?

宁:是的,没有别人知道,也没跟别人讨论过。

辩1:但是现在你们两个人谁也说服不了谁,你怎么办?

宁:只能法庭查明,谁在说谎。

辩1:这笔钱为何支付给宝献公司?

宁:我不是宝丽华员工,不能直接领取薪资,属于关联交易违规,个税也会更高,而且宝丽华要列支成本,财务上要有依据,这笔费用会计列为薪酬费用,可以核实。

辩1:有人说宝献公司收取的就是支付给江西银行的财务顾问费用?

宁:那是装聋作哑,荒唐!

辩1:930万元是在贷款发放后支付的奖励?

宁:是的,我完成后才会兑现。

辩1:没想到你做了那么大贡献,如果我是老板,会给你2000万奖励!我重复一个李二权律师的问题,2022年1月26日,你微信上对温惠说:“谎言千遍成真理,放弃承诺,向关键人传递消息,打好舆论战,发挥你的独特作用”,这段话什么意思?

宁:因为叶华能公开说谎,我卸任客商银行董事长后就开始报复我,他在梅州大范围诽谤我,使公众认为他的话是真的!

辩1:温惠还给你发过一个菜单,其中有烟酒、茶叶、保健品以及肉类、水果等,是否就是你所说的生活往来开支对应的部分?

宁:是的。

整整一天,不同诉讼参与人分别从各自角度发问,无疑都希望宁远喜给出对己方有利的回答,宁远喜的回答或直接或繁复,尤其在回答辩护人问题时,法庭允许他用相当长的时间发表了大量金融、信贷方面的内容和其他关乎案情的前因后果。

当然,他也拒绝回答了诉讼代理人一方相当数量的问题。

孰真孰假,目前难有结论,但是,在法庭上,最终的真相只会有一个。

明天,其余辩护人将会继续向宁远喜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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