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财产的占有方,是否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财产的占有方,应在占有财产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阅读提示:

合伙企业债务优先以合伙财产清偿,那么,个人合伙债务,是否也应优先使用合伙财产清偿?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甘肃高院处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财产的占有方,应在占有财产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简介:

1.2013年7月18日,李某操成立天宏公司,天宏公司承建红军广场项目。

2.2015年7月9日,李某操与郑某木就红军广场项目签订《合伙协议》,郑某木负责投资,李某操代表天宏公司管理项目。

3.2015年8月3日,原告郑某福与郑某木签订《投资协议》,郑某福通过投资天宏公司间接投资于案涉项目,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郑某福向郑某木转款900万元,郑某木将款项转入天宏公司账户。之后,郑某木未履行合同义务。

4.2020年4月20日,郑某福诉至侗族自治州中院,要求天宏公司在占有合伙财产红军广场项目范围内清偿本金及利息,李某操与郑某木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5.2019年,侗族自治州中院认为郑某福与郑某木之间实为借贷关系,且属于合伙债务,天宏公司系李某操与郑某木的“壳公司”,一审判决天宏公司在占有合伙财产红军广场项目范围内清偿本金及利息,李某操与郑某木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6.天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主张天宏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个人合伙,不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上诉至甘肃高院。

7.2020年12月15日,甘肃高院认为“壳公司”天宏公司基于对项目财产的占有关系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天宏公司等上诉,维持原判。天宏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8.2021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再审裁定驳回二人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天宏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要点:

一、虽然天宏公司取得案涉项目在先,李某操与郑某木签订投资协议在后,但项目资金均来自李某操、郑某木,而非天宏公司。

甘肃高院认为,天宏公司上诉称案涉红军广场项目取得在先,李某操与郑某木所签《合伙投资协议》形成在后。作为天宏公司成立人的李某操,其个人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其在该协议签订前即已陆续投入2380万元并打入天宏公司,即虽然项目取得在先,协议签订在后,但该项目得以实施的前期2380万元系李某操个人所投。如前所述,天宏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红军广场项目的后续投入,而项目所需后期资金又由李某操引入了郑某木,故可认定虽然项目取得在前,协议签订在后,但项目运作资金均系李某操、郑某木二人投资而得。

二、壳公司天宏公司是案涉项目运作的平台载体,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李某操与郑某木二人则以个人合伙形式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甘肃高院认为,李某操与郑某木所签《合伙投资协议》确定了二人合伙开发红军广场项目的性质,其外在表现为以天宏公司这一壳公司作为该项目运作的平台载体,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内在则表现为李某操与郑某木二人以个人合伙形式对红军广场项目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该协议系适格主体李某操、郑某木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人均应依约履行。因红军广场项目系天宏公司设立之后的唯一建设项目,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操和郑某木为该项目的实际合伙人,该项目为二人合伙财产而非天宏公司财产并无不当。

三、天宏公司作为合伙财产占有人,应在占有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一)案涉900万元是李某操与郑某木取得的合伙财产,天宏公司是款项占有人。

甘肃高院认为,案涉李某操与郑某木所签《合伙投资协议》为合伙协议,郑某福与郑某木所签《投资入股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投资入股协议书》所涉900万元为《合伙投资协议》项下所涉合伙财产,而天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红军广场项目的投资,因此,红军广场项目系以“壳公司”天宏公司名义进行开发、销售,天宏公司对案涉900万元合伙财产应为占有关系。

(二)天宏公司应在占有合伙财产范围承担清偿责任,李某操与郑某木应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甘肃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中“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体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认定天宏公司在占有合伙财产范围内向郑某福承担清偿责任,李某操、郑某木在合伙财产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甘肃高院二审认为天宏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榕江县天宏置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操等与郑某福、龙怀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592号]

实战指南:

本案中,甘肃高院认定天宏公司应当在占有合伙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实际上涉及到两层法律关系。

第一,李某操、郑某木与郑某福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郑某木借得案涉款项,经李某操追认用于合伙事务,二合伙人基于合伙债务共同向郑某福承担清偿责任。第二,天宏公司与李某操、郑某木之间的占有法律关系。首先,虽然天宏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但综合出资、经营情况,天宏公司在本案中并非项目实际运行人,而是项目运作的平台载体,也即所谓的“壳公司”。因此,案涉项目与对应的投资款项均属李某操与郑某木的合伙财产,天宏公司基于“对合伙财产的占有”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无需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

案例1:《甲公司、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终1319号]

徐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全体合伙人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清偿所有合伙债务。本案中,合伙人未设立合伙企业,当事人所谓的合伙体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所以,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所有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上诉人主张应先以合伙财产清偿本案债务,再由合伙人补充清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2.个人合伙拥有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对于合伙债务,可参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先由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姚明三、李德荣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2019)鄂08民终44号]

荆门市中院认为,对于合伙债务之清偿,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该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合伙债务是否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则未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由此可见,个人合伙的合伙体,事实上也拥有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因此,对于合伙债务,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先由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合伙业务、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合伙业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合伙业务、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