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欧盟外观设计

一、 外观设计类型

根据《欧洲外观设计条例》建立了一种欧盟外观设计的统一制度,在整个欧洲领土上给予统一的保护。欧盟外观设计具有单一特征,将在所有成员国中具有相同的效力,必须整体进行登记、转让、被宣告无效或被禁止使用。

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授权才保护不同,《欧洲外观设计条例》 保护的外观设计有两种,( a )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 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 UCD )( b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 RCD ) 。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在满足一定公开条件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定限度的保护。

目前,欧盟包括 27 个成员国, 分别为奥地利( AT )、比利时( BE )、保加利亚( BG ) 、塞浦路斯( CY ) 、捷克( CZ ) 、德国( DE )、丹麦( DK )、爱沙尼亚( EE ) 、西班牙( ES ) 、芬兰( FI ) 、法国( FR ) 、 希腊( GR ) 、克罗地亚( HR ) 、匈牙利( HU ) 、爱尔兰( IE ) 、意大利( IT ) 、立陶宛( LT ) 、卢森堡( LU ) 、拉脱维亚( LV )、马耳他( MT ) 、荷兰( NL ) 、波兰( PL ) 、葡萄牙( PT ) 、罗马尼亚( RO )、瑞典( SE ) 、斯洛文尼亚( SI ) 、斯洛伐克( SK ) 。

1.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UCD

符合《欧洲外观设计条例》定义的外观设计,自该设计首次向欧盟内的公众提供之日起,可获得为期 3 年的保护,即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在以下情形应被视为已向公众提供:在欧盟内出版、展出、用于贸易或以其他方式披露, 在正常的商业环境中,这些事件可以合理地被欧盟内的专业人士所知道。但是,该外观设计仅因为在明确或隐性的保密条件下向第三人披露, 就不应被视为已向公众提供。

非注册式外观设计仅能阻止他人的恶意复制。

2.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

注册式外观设计需要向位于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 并由其授予权利证书。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最长保护期限为 25年,自申请日起首次授权保护期为 5 年, 其后每 5 年可续展一次,最长不超过 25 年。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注册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递交阶段、审查和 注册阶段。 其注册时间较快,如果采用电子提交、一次性提交所有申 请材料并缴纳官费的话,从递交申请到获得授权证书。

二、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时,可以获得欧盟外观设计保护。 对于适用于或纳入产品中的复杂产品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被 授权:

( i ) 如果组件部分被纳入复杂产品后正常使用仍然可见; 以及

( ii ) 在某种程度上, 这些可见的特征组件部分本身满足了新颖 性和独特性的要求。

1.新颖性

在申请日之前或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在优先权日之前没有同样 的外观设计被公众可以知晓,则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如 果特征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有所区别,则外观设计被认为相同。

一件外观设计满足以下条件时即为被公众可以知晓:当其注册后 或其他方式被公布、展出、投入流通或以其他方式被披露,除非该领 域欧盟境内执业的专业人员在正常商业活动中不能合理地知晓这些 事件。当外观设计被第三方仅仅在明示或默示的保密条件下披露时, 不属于被公众可以知晓。

当一件注册式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或要 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在优先权日之前 12 个月内(“宽限期” ) 由设计 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公开, 或由第三方因为他们提供的信息或行为被公 众可以知晓,或因为和他们相关的滥用行为而被公众可以知晓,则在 评价新颖性和独特性时不考虑该知晓。

2.独特性

当一件外观设计给知悉用户引起的整体印象区别于申请日之前、 或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优先权日之前被公众可以知晓的另一件外观 设计给该用户引起的整体印象, 则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具备独特性。 在评估独特性时, 设计人员在开发外观设计时拥有的自由程度应 该被考虑。

3.不授予外观设计的情形:

( 1 )外观设计不得具有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产品的外观特征;

( 2 ) 该产品的外观是不得不按精确形状和精确尺寸被复制, 以 使产品能够与其他产品进行机械连接、或能够被装至其中、其周边或 其上,这样两件产品均能履行其功用(但应注意,当外观呈现特征是 用于能够实现使一个零件系统中多个相互可替换的部分进行组装或 连接时,则不被排除外观设计保护);

( 3 ) 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的外观设计。

三、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与递交

1.递交方式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可以采用网上电子递交, 递交后可以立 即从欧盟知识产权局得到含有申请号等信息的受理通知书。

2.申请语言

第一语言: 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以任何一种欧盟官方语言(包含 23 种欧盟成员国语言) 提交。

第二语言: 外观设计申请人必须从五种欧盟知识产权局官方语言 (英国、 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选择一种作为第二语 言,并且必须不同于第一语言。

如果申请人选择作为第一语言的语言是欧盟知识产权局五种语 言之一, 那么这将被用作通信语言。

只有在被选为第一语言的语言不是五种办公语言之一的情况下, 申请人才能表明他们希望通信语言是第二语言。 这一请求可以在申请 表的相关方框内打钩提出, 也可以在以后提出, 或者通过明确的请求 提出, 或者通过用第二种语言向办公室发送信函的方式提出。

这种语言制度适用于整个申请程序, 直到注册。

由于语言的选择也会影响注册后无效程序中语言的确定, 申请人 应注意外观设计的语言制度与欧盟商标的语言制度不同。

3.申请材料

递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 1 ) 申请书: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签名, 必须注明签字人的姓 名并指定其权限;

( 2 ) 填写产品分类和标识;

( 3 ) 外观设计的描述( 1-7 张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 4 ) 缴纳申请费。

在欧盟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在欧盟没有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 的工商机构的法人必须由欧盟内的代表代理。 要求优先权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1 )在先申请的国家;

( 2 )优先权日;

( 3 )优先权号;

( 4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 ;

( 5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翻译件(当在先申请使用的语言并非欧 盟知识产权局的英、德、法、意、西五种工作语言之一时,申请人需 在官方设定的期限内一并提交相应的翻译件);

( 6 ) 主张一项或多项优先权时, 必须在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 请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主张优先权的声明, 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国 家。

四、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审查程序

递交注册式外观设计申请后, 欧盟知识产权局会进行形式审查, 但并不会针对新颖性和独特性展开实质审查。

1.初步检查

欧盟知识产权局受理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 首先进行初步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 1 ) 优先权及申请后提出的证明文件

自 2020 年 9 月 12 日起,欧盟知识产权局成为 WIPO DAS 的 参与局, WIPO DAS 是一个允许优先权文件和类似文件在参与的知 识产权局之间安全交换的电子系统。该系统使申请人和主管机关能够 满足《巴黎公约》对优先权文件认证的要求, 允许在电子环境中交换 优先权文件。

如果申请要求在 WIPO DAS 中注册的一项或多项在先申请的优 先权,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细节,即在先申请的文件号、提交日期和 国家,以及在申请表相关字段中的 WIPO DAS 访问代码,或者在提 交日期或优先权的 3 个月内提供为使商标主管机关能够访问和下载 这些优先权文件。

如果该申请通过提供相关细节但未提交其副本而要求 WIPO DAS 中未提供的一项或多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或者要求来自展览 会的优先权但未提交其证明,申请人仍可在申请日起 3 个月内提交在 先申请的副本。在这种情况下, 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对该申请的审 查将被搁置,直到以前的申请或展览证书的缺失副本被提交。 检查将 在申请日起 3 个月之后继续进行, 除非以前的申请或展览证书的副本 或者优先权要求被撤回的声明被更早地接收。

( 2 ) 申请后提出的优先权

一项或多项在先申请或一项展览的优先权仍可在申请日起 1 个 月内提交优先权声明,声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日期和国家,或展览 的名称和首次披露产品的日期, 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 WIPO DAS 访问代码。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声明其要求这种优先权的意图,查员将通 知申请人, 对申请的审查将被搁置,直到所缺少的信息被提交。试 将继续进行 1 个月在申请日之后,除非更早收到优先权声明或优先权 要求被撤回的声明。

如果申请人没有表明其要求优先权的意图,对申请的审查将照常 进行。在申请日 1 个月内收到的任何优先权要求将在收到时进行审 查,即使这是在登记之后。 但是,商标主管机关将不会颁发新的注册 证书,其中包括注册后要求的优先权;相反,申请人可以从登记册中 获取一份摘录,其中包含包括优先权在内的更新数据(参见第 10.3 段下面) 。

( 3 ) 费用支付

与申请有关的所有必要费用必须在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时支付,费用详见附表。

( 4 ) 多项申请和部分推迟的请求

对于除电子申报之外的其他申报,如果多项申请包含以下延期申 请一些外观设计,审查员将向申请人发送一份申请摘要,其中包含每 项设计的第一个视图的表述,不得延误。申请人将被要求在 1 个月内 确认该摘要的正确性。 如果申请人没有任何答复或相反的指示, 审查 将根据档案中的信息进行。

2.形式审查

欧盟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 括:

( 1 ) 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

根据《欧洲外观设计条例》的定义, “外观设计” 是指产品整体 或部分的外形特征, 特别是产品本身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 理和 / 或材料的特征。

其中“产品” 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品,尤其包括用于组装成复 杂产品的部件、包装、结构、图形符号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 程序。申请人所声称的产品是否实际上是以工业或手工业的方式制造 或使用的,或者可以以工业或手工业的方式制造或使用的, 将不予审 查。

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公开了“产品” 的整体或部分的外观,将根据 外观设计本身进行审查, 只要它清楚地表明了产品的性质、其预期目 的或功能,以及该外观设计旨在包含的产品或其预期适用的产品的指 定。

以下是一些不符合定义的外观设计类型:

( i ) 蓝图,技术图纸,房屋平面图或其他建筑平面图关于室内 或景观设计(如花园)将被视为适用 CDR 的“产品” ,并将仅仅与 洛迦诺分类法第 19-08 类中其他印刷品的相应标志一起被接受。

( ii ) 单一颜色当然可能是设计的一个元素, 但它本身并不符合 设计的定义, 因为它并不构成“产品的外观” 。

( iii ) 单纯的文字本身和字母序列(用标准的黑白字体书写) 不 符合设计的定义,因为它们不构成产品的外观。

( iv ) 音乐和声音本身并不构成产品的外观,因此不符合设计的 定义。

( v ) 生命体不是 “ 产品 ” ,即工业或手工业物品。展示植物、花、 水果等外观的设计。 在他们的自然状态下,原则上会被拒绝。即使争 议的形状偏离了常见的相应活生物体的形状, 如果没有任何初步证据 表明该形状是手工或工业过程的结果,则该设计应被拒绝。

( vi ) 如果外观设计申请中的产品只是申请人希望保护的众多产 品中的一个例子,则该申请将被拒绝。对于能够呈现多种不同外观的 “非特定” 设计, 不能授予专有权。

( 2 ) 不违反公共政策和道德

“公共政策” 指的是适用于特定领域的欧盟法律主体, 以及各项 条约和欧盟二级立法所界定的法律秩序和法律状态,这些法律秩序和 法律状态反映了对人权等某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共同理解。

公认道德原则是指一个社会在特定时期所坚持的基本道德价值 和标准。 这些价值观和规范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 3 ) 驳回

如果审查员就上述两个不可注册理由中的一个提出驳回, 申请人 将有机会在 2 个月内撤回或修改外观设计的表述或提交其意见。

如果驳回理由与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有关, 并且如果这种异议可 以通过修改该外观设计拟包含或拟应用的产品的标识来克服, 审查员 将在与申请人的通信中提出这种修改。

如果申请人选择提交一份经过修改的外观设计的表述, 只要“保 留了外观设计的特征” , 该表述将被接受。 收到原始申请的日期仍为 申请日。

因此, 修正形式的维护将限于这样的情况,即被删除或否认的特 征由于其大小或重要性而变得不重要,以至于它们可能被忽略。通过 使用中可视免责声明,可以对功能进行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必须从设 计本身的表现中显而易见。视觉免责声明表示对于图示中显示的外观 设计的某些特征,不寻求保护, 也不给予注册。视觉免责声明可以通 过以下方式实现:

( i ) 用虚线、 模糊或彩色阴影排除不寻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特 征;或者

( ii ) 通过将寻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特征包括在边界内,从而清 楚地表明对边界之外的内容不寻求保护。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时限内克服不可注册的理由,该局将拒绝其申 请。如果这些理由只涉及多项申请中所包含的某些外观设计,则欧盟 知识产权局将只就这些外观设计驳回申请。

3.多项申请

多项申请是指在同一申请中注册一项以上外观设计的请求。多项 申请或注册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都要分别审查和处理。特别地,每个 设计可以单独地被强制执行、被许可、成为物权、执行征税或破产程 序的对象、被放弃、被更新或被转让、成为延期公布的主体或被宣布 无效。

多项申请的一般要求:

( 1 ) 多项申请中的所有外观设计必须有相同的所有者和相同的 代表(如果有) 。

( 2 ) 多项申请中包含的外观设计数量是无限的。这些设计不必 彼此相关,也不必在外观、 性质或目的上相似。但是,设计必须满足 “类的统一” 要求, 即属于同一个洛加诺分类(例如将产品本身、 用 户界面及其包装可以在同一申请中注册) 。

( 3 ) 不应将设计数量与代表设计的“视图数量” 相混淆。

( 4 ) 申请人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对多项申请中的外观设计连续编 号。

( 5 ) 必须提供包含在多个申请中的每个设计的适当表示, 并且 必须注明该外观设计拟用于的产品。

包含在多项申请中的每一项设计都要单独审查。 如果多项申请中 所包含的某些外观设计的缺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补救, 该申请 将仅在这些外观设计方面被拒绝。

多项申请中包含的外观设计的注册或拒绝决定将同时作出。 即使多项申请中的某些外观设计已经符合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 在影响其他外观设计的任何缺陷得到补救或有关外观设计被审查员 的决定驳回之前,这些外观设计也不会获得注册。

申请人可以在审查期间的任何时候撤回一项注册式欧盟外观设 计的申请, 或者在多项申请的情况下, 撤回多项申请中包含的某些外 观设计。 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允许更正。

4.注册、 公布和证书

通过形式审查后,欧盟知识产权局将作出注册决定,并进行公布。 除非申请包含延期公布的请求,否则将在登记后立即公布。如果 申请包含延期公布的请求,将保密长达 30 个月。欧盟外观设计仅公 告以下内容:设计号、 申请日、注册日以及申请人和代表(如有)的 姓名。如果一项申请仅包含一项多项申请的部分外观设计的延期公布 请求,则只有未被请求延期公布的外观设计才全文公布。如果权利人 希望在 30 个月期限结束之前完全公开外观设计, 必须书面通知欧盟 知识产权局并支付出版费。

注册证书是在已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全文公布后发出的。自 2010 年 11 月 15 日起, 注册证书仅以电子证书形式发放。欧盟外 观设计注册的持有人被邀请在证书发布后的第二天使用欧盟知识产 权局网站上的“ eSearch plus ” 工具下载证书。 欧盟知识产权局不 会签发注册证书的纸质副本。

五、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续展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 5 年。 例如,申请日 期为 2020 年 4 月 16 日的 RCD 将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到期。 自 申请日起,每项注册可续期 5 年, 最多可续期 25 年。

( 1 ) 申请续展的基本期限( basic period )

注册期满前至少 6 个月,欧盟知识产权局将通知注册式欧盟外观 设计的所有人 / 持有人及其他权利人。续展请求和续展费用必须在截 止于保护终止当月最后一日的 6 个月期限内提交。 例如, RCD 的申 请日为 2015 年 01 月 04 日, 基本期限将持续至保护终止当月最后 一日(含),即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因此, 续展申请必须在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期间提交并缴纳续展费用, 如上 述日期是星期六、星期日或根据法律规定办事处不接收平信 ( ordinary mail )的其他日期,则为办事处向公众开放并接收平信 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未决诉讼、申请尚未到期登记,欧盟知识产 权局将不会发送上述通知。 在超过 5 年的诉讼期间以及注册结果不确 定的情况下, 申请人没有义务续展期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只要求 所有者续展并在外观设计注册后支付续展费用。随后,所有者将有 4 个月的时间支付续展费用,并且不适用续期费 25% 的附加费。

( 2 ) 基本期限届满后的 6 个月宽展期( grace period )

如果未在有效期内续期, 权利人仍可在注册期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宽限期) 支付额外费用提前续展申请, 延迟付款或延迟提交需支付 续期费 25% 作为附加费。 例如, RCD 的申请日期为 2015 年 01 月 04 日, 基本期限将延长至保护期结束的当月最后一天, 即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因此,专利权人必须在 2019 年 11 月 01 日至 202 0 年 4 月 30 日之间提交续期请求并缴纳续期费用。 宽限期将从 2020 年 5 月 1 日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或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

在 6 个月的宽限期内, RCD 可以采取的唯一行动是支付续期费 用(包括支付迟交的额外费用)。如果在宽限期内欧盟商标局收到任 何其他请求,例如转让、 注册许可、 放弃、 更名等或任何其他进入注 册簿的请求, 则该请求将被搁置, 直至续期费用支付完毕。 只有在续 期费用全额支付且 R CD 正式续展后, 欧盟商标局才会审查任何被搁 置的请求。

六、 海牙协定

依据 WIPO 管理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建立 的国际注册体系称为“海牙体系” 。海牙体系与 PCT 类似, PCT 是 针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一种国际申请程序,而海牙体系则是 针对外观设计申请的一种国际注册程序。 海牙体系旨在为缔约方的设 计人和持有人提供一套简单、 经济的国际注册程序,外观设计申请人 只需向 WIPO 国际局提出一次国际注册,便可在所有缔约方获得工 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2022 年 5 月 5 日,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已在中国正式生效。 中国的公司和设计师能够根据需要,在海牙体系覆盖的 94 个国家中 快速便捷地寻求对其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以助力中国企业拓展国际 市场。

通过《海牙协定》申请欧盟注册式外观设计的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提交:

( 1 ) 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人可以直接向 WIPO 递交海牙国 际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语言应当采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中的一 种,且需要在申请时指定缔约方,否则会影响申请日。此外,由于申 请后无法新增缔约方,因此需要申请人在申请之前进行慎重考虑; 如 果申请时已指定了缔约方,则后期可以取消对缔约方的指定。

( 2 ) 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 权局只负责转交, 不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2.费用

《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基本费、公布费、标准指定费 / 单独指定费),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其中,基本费与一件申 请中包含的外观设计项数有关,公布费与一件申请中包含的视图个数 有关,标准指定费或单独指定费由缔约方与国际局约定。

选择进入欧盟阶段需支付单独的指定费, 选择德国需支付标准指 定费。

3.国际局的形式审查

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将 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 在国际申请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公布。

4.指定局的审查

国际注册公布后,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可以根据各自国家 / 地区 的法律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主管局拒绝给予保护,则会将驳回通 知通报国际局, 由国际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该被指定缔约方 的国内规定,就该驳回提出异议,如果主管局未发出驳回通知,则视 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在该国家 / 地区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