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学界热火朝天地持续探索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背景下,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近日接受了中法评"学术探店"栏目的专访,就德国法教义学的借鉴与本土化问题发表了深刻见解。王教授的观点既体现了对域外法学理论的开放态度,又彰显了立足中国实际的理论自觉。

王利明教授首先肯定了德国法教义学的借鉴价值。他指出,德国法教义学在概念精细化、体系性构建以及规则解释适用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这种法学方法论的核心理念在于确保法律得到准确适用,其严谨的学术态度和系统化的思维方式对中国法学发展具有重要启示。特别是在民法典时代,中国法学界更需要这种注重法律适用确定性的方法论指导。

然而,王教授对完全照搬德国法教义学的做法持审慎态度。他透露,在与来访的德国著名法学家施蒂尔纳教授进行学术对话时,曾明确提出不赞成简单套用"法教义学"这一概念。在王教授看来,这一概念在德国有其特殊的历史渊源,最初与宗教教义有着密切联系。而中国法学传统与德国存在显著差异,直接移植这一概念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

关于术语翻译问题,王教授进行了深入辨析。他指出,"法教义学"这一译名在学界存在争议。日本法学界和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等都采用了"法释义学"的译法。王教授更倾向于使用"法释义学"这一表述,认为它更能准确反映这一法学方法的实质内容。相比之下,"法教义学"的译法容易导致误解,让人联想到教条主义和概念法学,可能强化对概念逻辑的过度依赖,而忽视价值判断和社会效果考量。

王教授特别强调,过度强调法教义学可能导致法学研究的封闭性。一个健康的法学体系应当保持开放性,能够吸收其他学科的营养,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如果将法学局限为纯粹的概念推演和逻辑自洽,反而会窒息法学的发展活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尤其需要避免这种倾向。

基于上述分析,王利明教授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法律解释学的主张。他认为,当前中国法学界最迫切的任务不是简单移植德国的法教义学体系,而是立足中国法治实践,构建自己的法律解释学理论。这包括建立共识性的法律解释方法、完善漏洞填补技术,以及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方法论。这些工作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等法律具有直接的实践意义。

王教授指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律解释学并不意味着排斥域外经验。相反,这一过程可以而且应当吸收德国法教义学中的有益成分。但这种吸收必须是批判性的、创造性的,最终目的是形成能够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法学理论。他强调,中国法学的发展必须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能够回应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法律需求。

在访谈的最后,王利明教授展望了中国法学方法论的发展方向。他认为,在保持法学体系开放性的同时,应当注重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同时,更要扎根中国法治实践;在完善概念体系的同时,不能忽视价值判断和社会效果。这种平衡发展的思路,对于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