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本案庭审进入第九天,也是本案原定开庭计划的最后一天。
今天的庭审内容是四名辩护人对温惠发问,由于笔者下午已经离开顺德,所以只旁听了上午的庭审,温惠的两名辩护人也基本在上午发问结束。
平心而论,从法律人的视角评价,温惠的第一名辩护人始终 专注庭内辩护,法庭风范、专业技能也名不虚传 ,尤其纵观本案将近十天的高强度庭审中,也基本只有他才能驾驭温惠的发言,使法庭得以清晰的了解温惠的某些观点。
温惠的另一名辩护人,则向合议庭针对笔者昨日文章中的某一问题下温惠的回答真实性提出了强烈抗议,但换个角度看,笔者应当感谢他,这起码也帮笔者证明了其他绝大部分内容的准确性,其次证明笔者确实没有录音。
不过,笔者依然可以肯定,文中的话温惠绝对说过,而且7月4日再次说过,争议之处在于,笔者唯一不确定的是她的真实意思是想肯定这句话,还是要否定这句话,因为确实没有听明白她的意思。
不过,笔者也善意的提醒辩护人,可以指责我的错误, 但你们最好百分百的能够确定自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到底是什么,比与我争辩更重要的是关注法庭是否也存在理解偏差。
温惠说过什么早已被完整记录在案,法庭也绝不会看着我这些不值一提的几篇胡言乱语审案子,所以,我作为旁听者如何发表观感,既不妨碍你们庭上如何辩护,更不可能影响法庭的判断——当然,如果这也是辩护策略的一部分,那就另当别论了。
关于法庭上律师应当如何发问,笔者印象最深的有一句话:如果你不能确保当事人给出你想要的回答,那就不要问。
温惠第一位辩护人的发问为法律人提供了一次优秀的示范,对他的绝大部分问题,温惠都直接给出了简明、清晰的回答。
发问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关于被指控低价侵占的案涉房产。
根据之前的庭审,我们对大中公司已不陌生,目前可以确定的事实是,这家公司是由温惠提供其亲戚侯某的身份证注册,侯某也担任法定代表人,也正是大中公司以1500万元半价购入了宝新能源的案涉房产,资金账目也显示,大中公司向温惠支付过资金。
因此,起诉书称大中公司由宁远喜和温惠两人共同控制,指控两人利用大中公司共同侵占了这套房产的差价。
那温惠对大中公司的情况到底知道多少呢?从她第一位辩护人直接、短促的问题中,我们非常清晰的进一步了解了很多情况。
综合这位辩护人问题,他问温惠是否知道大中公司有几个股东?是否起草过公司章程?是否接收查看大中公司的月报、年报?是否参加过大中公司的会议?是否收取过大中公司的分红?
温惠的回答都是一样的:不知道、没参加、没收过。
辩护人也丝毫没有回避证据中与此不符的情况,继续问她:对两人资金往来账目如何解释?两人账目是否收支平衡?
温惠的解释是:全都会两人的日常借贷往来,宁远喜本人或通过大中公司账户偿还,最终应该只有几千元的差额,并再次强调不是大中公司分配的租金或酬劳。
而关于大中公司从工商银行贷款的相关事宜,比如是谁签署的借贷合同、贷款的去向用途,她也均称不知道,也不知道是谁具体经办。
而颇为重要的一点是,温惠再次否认就案涉房产曾与宁远喜有过二八分成的约定。
现在至少可以确定:在这一点上,两人中有人在说谎。
当然,她也亲自确认了其他几项重要的事实:大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是温惠表弟的老婆,而帮助大中公司打理财务、收取租金的黄某则不仅是温惠的表妹,也是她在宝丽华集团的下属,更是她同意黄某在大中公司“兼职”。
发问涉及的第二个问题关于被指控侵占930万元“财务顾问费”。
同样,温惠依然给出了很多“不知道、没参与”的直接回答,现在无法确定她知道些什么,但可以先确定那些她不知道的情况,具体包括:
这930万元是否真实支付过、支付给谁她不知道;收取这930万元的宝献公司是什么类型的公司、有哪些股东她也不清楚;对宝献公司的人员构成以及财务管理、资金往来情况她同样不清楚,当然,她也没有看过宝献公司的月报、年报等内部资料,对公司何时注销也不知道;虽然宝献公司向大中公司支付过大额资金,但她自称与她无关。
对于这930万元的产生原因以及融资具体过程,温惠的回答都是没有参与,具体涉及到的证券公司等中间环节都是不知道的。
根据目前的信息,温惠与这笔930万元的唯一关系就是:在收到宁远喜相关材料后,按照叶华能的指示填写了这笔930万元的报批单,其余事情就一概不知了。
发问涉及的第三个问题,也是之前在庭前会议以及开庭最初几日被反复提及的,温惠到底有没有被“冻饿晒烤”过。
这一 发问过程中,辩护人事无巨细的提出了上百个问题,关于2022年7月18日温惠被从家中带走到其作出有罪供述期间,她到底遭遇了什么,可以梳理出一个更清晰的脉络。
2022年7月18日中午,温惠正在家中准备吃午饭(未吃),一名廖姓警官和一名女警来到家中,以传讯的名义将其带走,三人乘坐一台小汽车(非警车),12点左右,来到了梅州程江派出所,这也是温惠被从家中带走后到过的第一处场所。
在程江派出所,一名自称刑侦大队温队长的警官开始提审她,但具体办案人员是谁她已记不清,只记得问话过程中,审讯室内有多名警官进进出出,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这个过程中,温惠始终没有吃饭,办案人员也没有提供食物。
这次 笔录中,主要内容关于930万元“财务顾问费”和1500万元购买案涉房产相关事宜,她在这次笔录中的主要回答是:930万元是按照叶华能指示办理的;1500万元房产是叶华能确定价格要出售,她询问租户出售未果后,宁远喜提出要买。
下午5点做完笔录后,民警带温惠去医院做核酸,但核酸结果她并不清楚,离开医院时的时间她说比较晚,大概7点。
至于之前辩护人多次提出温惠被人为留在车中“烘烤”一事,就发生在此时,车辆在医院门口就坏了,无法行驶,陪同温惠的两三名民警直接下车到附近的树下抽烟,车上只有温惠一人,但是温惠并没说民警要求她必须留在车上或双方有过其他交流。车内很热,温惠一个人在车里坐了大概一个小时。
之后,温队长驾车前来医院接应温惠等人,在车上,给温惠出示了其人大资格被罢免的相关文书,是带有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名的决议。
随后,他们又返回了程江派出所,民警从附近酒 店点了几个菜,让温惠跟他们一起吃,但是温惠并没有吃,只在一边看着。此时,他们吃饭的房间,与温惠被问话的房间并不是同一间房。
民警吃完饭后,带温惠到了派出所接待室,温队长与她交谈,交谈过程中,有人进入房间倒茶。
这次谈话时间不长,温队长再次告知温惠已被全票通过罢免人大代表资格的相关情况,并向她出示了相关文书,温惠听后非常生气、难过。
这次交谈中,温队长在手机上向温惠出示了对她与宁远喜两人资金往来的审计结论,并称 宝献公司向大中公司支付过320万元,大中公司也向温惠支付过230万元,这两笔钱都是无法否认的。
温队长因此劝温惠认罪、自首,并指证宁远喜犯罪,并称控告办案机关也没什么用,她的人大代表资格也已被全票通过罢免。
简短的谈话后,温惠又被带回到审讯室做笔录,主要内容依旧关于被指控的两宗行为,但在这次问话中途,温惠又被带到了同一大院的对面一栋楼——办案中心。
7月19日凌晨大概两三点钟,这次问话结束,办案人员将其带到留置室,留置室内没有床或其他卧具,她要么坐着要么只能站起来,也有空调,很冷,但是她自己不能调整温度。
凌晨四五点钟时,她感到很冷,便敲打玻璃呼叫来一名女警,后民警拨打120,温惠被送到医院。
被送医院后,温惠接受了体温、心电图等检查,并被送到发热门诊,此时的具体时间她记不清了。
被送到发热门诊后,一名办案民警和公安负责人来到医院,并让温惠丈夫为其送来衣物。
因为发烧不舒服,温惠坐在轮椅上被送去做了很多检查,但具体检查结果给了办案人员,她并不知情,只记得医生说头有点问题,但民警说没关系。
7月19日的早饭和午饭,温惠也都没有吃。
7月19日11点,温惠被从医院带回了办案中心的留置室,大概不到下午1点时,被带到审讯室,被告知已被刑事拘留。
在审讯室,温队长再次跟她谈话,并对她做思想工作,劝其认罪,温惠不记得这次谈话持续了多久。
从7月18日中午被从家中带走,到7月19日下午1点,辩护人质疑温惠此次被带走已经超过24小时。
针对温队长提出的具体指证说法,温惠回答辩护人称并不属实,但是,温惠又说,得知自己人大代表资格被免,又深知叶华能能力,下定决心针对宁远喜, 感觉已无路可走、毫无办法。
温惠问温队长:我按你说的就能让我回家吗?
在得到温队长的肯定回答后,温惠答应了认罪。
之后,温惠就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重新配合做笔录。过程中,具体的措辞、说法她也多次跟温队长沟通,体现在这段同步录音录像中,就是多名民警包括温惠本人进出过审讯室。
7月19日的这次有罪笔录,大概持续到20日凌晨12点半。
这一次温惠在审讯室是否遭到了空调的冷冻呢?她说已经有外套了,没那么冷了。
19日晚饭的情形与18日一致,也是办案人员点菜送到办案中心,温惠再次拒绝了吃饭。
辩护人总结称:自从7月18日中午被带走,到7月20日凌晨,温惠一餐未食。
温惠自己回答了一句:18号晚和19号晚,让她吃她没吃。
而20日的早饭,办案人员给温惠拿过馒头,她依然没吃。
从温惠自己的回答中,关于她在被正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是否仍是人大代表,她独自一人在车中是否因受到强制、威胁,她在将近两天时间内没有进食的真实情况,她在做出有罪供述之前或过程中是否遭受了空调低温冷冻……笔者只根据问答实况做呈现。
关于辩方的这方面意见,法庭也已经做出了不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
在笔者看来,这些是真正能够帮助法庭进一步查明真相的内容,也能解答旁听者心中的诸多疑虑,其他的问题,依然云山雾绕、大而无当。
听说,昨天下午辩护人再次发起了程序辩护,质疑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的合法,不过从后续庭审继续这一情况来看,法庭应该没有采信这一观点。
至此,本案审理就暂告一段落了。
本案幕后的诸多传言和相关人士之间的爱恨情仇,笔者显然早已意识到,但越是如此,笔者越是告诫自己不要被法外因素干扰,法律绝不是万能的,当然也远远不足以解决一切恩怨,但既然被摆上了法庭,就必须,也只能在法律的逻辑中给出判断。
“ 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 ”,这是宁远喜在法庭上对自己大起大落人生遭遇的一句感叹,我觉得足以解答本案所有的法外疑惑。
但法庭内的真相,依然有待查明。
相信很多人早已厌倦了那些豪门恩怨的狗血剧情,但众多的老板、经理人、法律人以及中小投资者们,无疑都在等待一个令人信服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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