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大理市民及游客:

欢迎您到大理苍山游玩,为保证您的旅程顺利,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理市苍山分局向您提示:

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所属县(市)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苍山保护管理目标。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或者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苍山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请您遵守游览秩序,在指定区域合理规划路线游览,不擅自进入苍山保护区未开放区域,游览中不干扰野生动物正常生活,不随意采摘野生植物,确保您有一个满意的体验。

来源:醉美苍山

编辑:杨润婷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环评与排污许可)

十二、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法律责任

若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若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还有其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也会面临相应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游苍山,这些要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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