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签署认罪认罚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法律明确划定了无需签署的情形。其一,当事人为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案件依法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
另一类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未成年人案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机制虽可能调整,但无论如何调整,未成年人亲属无需担心孩子在看守所内受吓唬而擅自签署认罪认罚。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只要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该认罪认罚便不生效,律师可明确告知家属,此类案件在认罪认罚上是可控的,这与成年人案件中律师主要起见证作用不同。
法律上还可能规定了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的情形,不过这属于兜底条款。从实践来看,除了上述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之外,多数案件若要签署认罪认罚通常是允许的。但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想签而检察院拒绝的情况,比如我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有108名被告人,其中八十多个被告人认罪认罚,而第二、第三被告一直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却被检察院拒绝。这种做法其实不合法,因为认罪认罚是当事人的权利,检察院不能直接拒绝,顶多可以提出不从宽的量刑建议。遇到这种情况,是否控告需因案而异,多数时候控告意义不大,关键是通过辩护策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毕竟控告是为配合辩护服务的,最终目的是让当事人获得最有利的结果。
认罪认罚制度本身难以简单评价好坏,它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对辩护人而言,利用这一制度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十分考验律师的心智,并非简单签字或动动嘴就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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