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时,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惑与焦虑。他手持与A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抵偿协议》,法院的生效判决也确认了协议的效力,但当他满怀信心地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位于某小区18套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过户时,等待他的却是一纸冰冷的“驳回起诉”裁定。主审法官告知,因涉案房产早已被其他法院因B公司与A公司的债务纠纷而查封,他不能提起确权之诉,只能另寻他途。投入巨资的房产悬在空中,既无法登记到自己名下,又面临被拍卖偿债的风险,甲感到维权之路突然被堵死,压力倍增。

一、案件介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财产被查封后提起确权诉讼引发的程序争议。原告甲与被告A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清偿债务,双方于多年前签订了《房屋抵偿协议》,约定A公司以其开发的某小区18套房屋抵偿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后经诉讼,某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抵偿协议合法有效。然而,判决生效后,A公司迟迟未配合甲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为实现物权,甲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该18套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A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这看似是顺理成章的维权步骤,却在其起诉后遭遇了意想不到的程序障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依职权对涉案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这18套房屋早在甲提起本次确权诉讼之前,就已经因A公司的其他债务纠纷,被另一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且查封措施至今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故甲直接提起的确权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甲的起诉,并告知其应通过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途径来主张权利。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裁定已生效。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甲对被告A公司提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两点核心理由:

  1. 程序性审查规则: 法院认为,在确权诉讼的审理中,主动查询标的物权属状态是审判部门的职责。一旦发现标的物已被其他司法机关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予以控制,就产生了程序上的障碍。这并非对甲实体权利的否定,而是基于司法协调和防止权利冲突的考虑。允许在查封状态下进行确权诉讼,可能导致不同法院就同一财产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或处理,损害司法权威和执行秩序。

  2. 法定的替代救济途径: 法律为财产被查封的案外人(即甲)设计了专门的救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如果其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执行异议之诉”。该制度旨在在一个诉讼中,一并解决案外人对标的物的实体权利主张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从而高效、终局性地化解纠纷。因此,甲应当转向这一法律特别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而非坚持进行确权之诉。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的裁定结果对于许多与甲处境相似的当事人而言,可能初看是一个打击,但实际上它清晰地指明了在财产被查封后,权利人应当遵循的正确法律路径。这并非维权之路的终结,而是需要转换“战场”。作为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复杂执行异议之诉的律师,我们理解被告在此类案件中的核心关切:如何有效阻断对已方财产的强制执行?下面将从被告(即确权主张方,在本案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中通常作为原告)的视角,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并提供策略建议。

(一) 法律条文解读与适用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包括: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 该条文确立了“先查后审”的原则,明确将财产已被司法查封作为驳回确权起诉的法定事由。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防止通过“确权诉讼”架空“执行程序”,遏制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确权诉讼来对抗执行、损害真实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这是案外人执行救济的基石条款。它构建了“执行异议前置+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模式。案外人必须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而其基础则是案外人对该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

上海律师俞强指出, 这两条规定共同勾勒出清晰的程序边界:当您的财产权益与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发生冲突时,正确的入口是“执行异议”,而非直接提起独立的“确权之诉”。后者在查封状态下是一条“死胡同”,而前者才是法律设计的“专用通道”。

(二) 被告视角的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如果您是像甲一样的“案外人”,面对名下或主张权利的财产被查封,并计划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您的抗辩策略:

1. 精准选择与准备前置程序:执行异议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程序前提。您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首先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这份申请书至关重要,它是后续诉讼的基础。申请书中应清晰陈述:

  • 异议人身份与权利主张: 明确您作为案外人的身份,并详细说明您对执行标的(如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等实体权利的事实与理由。

  • 权利来源的证据链: 提供《房屋抵偿协议》、生效判决书、付款凭证、实际占有使用证据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您的权利真实、合法且在查封前已经取得。

  • 明确请求: 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执行法院将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只有收到“驳回异议”的裁定后,您才可以在15日的除斥期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尤为注重执行异议阶段的材料准备,因为其审查结果直接关系到后续诉讼的启动。

2.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聚焦核心:证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核心,并非单纯确认权属,而是判断您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法院会进行实质审查,您需要重点证明:

  • 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证明您与被执行人(如A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以房抵债)真实有效,非虚假诉讼。上海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抵债协议是否出于真实债务、价格是否合理,以防范被认定为恶意串通的风险。

  • 权利取得时间优先于查封: 必须证明您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已经取得了相关权利。例如,证明以房抵债协议签订、款项抵清或实际占有房屋的时间均在查封裁定送达之前。这是排除执行的关键时间节点。

  • 权利性质的排他效力: 不同类型的权利,排除执行的效力不同。例如:

    • 所有权: 如果您能证明在查封前已通过合法建造、继承或有效抵债并实际占有等方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即使未过户,也可能排除执行。

    • 物权期待权(如房屋买受人): 特别是对于支付了全部价款、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的消费购房人,其生存权益受到优先保护,即使未过户,也可能对抗普通债权的执行。

    • 特殊情况: 对于“借名买房”,原则上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外部查封,除非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明知该情况。

3. 针对常见执行标的的应对要点

  • 对于不动产(房屋): 除了权属证据,强调“实际占有”状态非常重要。长期、和平、公开的占有是支持权利主张的有力事实。同时,需合理解释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如开发商手续不全、政策限制等“非因自身原因”。

  • 对于动产或账户资金: 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准。需提供查封前已实际取得占有的证据。对于银行账户资金,一般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如能证明系特定化的“保证金”或“错误汇款”,仍可能排除执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提示,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场围绕“权利真实性”、“权利取得时间”和“权利优先效力”的综合性博弈。被告(案外人)需要将散乱的事实证据,通过专业的法律逻辑,组织成一条清晰、坚固的防御阵线。这不仅需要深厚的民事实体法功底,更需要精通执行程序的特殊规则。

(三)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1. 切勿轻视前置程序: 绝对不要跳过执行异议直接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是在确权诉讼被驳回后消极等待。必须严格按照“先异议,后诉讼”的步骤,并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行动,否则将丧失诉权。

  2. 警惕权利瑕疵: 如果您的权利存在瑕疵,例如购买查封房、抵债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未能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那么在诉讼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3. 证据收集的时效性与完整性: 所有关键证据,特别是能证明权利产生于查封之前的合同、付款凭证、交接单据、通信记录等,务必系统性地收集、整理和保全。

  4. 寻求专业评估: 执行异议之诉专业性强、程序复杂、举证责任重。在采取行动前,咨询像我们这样专注于该领域的上海律师团队,对案件胜诉概率进行专业评估,是避免盲目投入、节约司法资源的关键一步。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每一个案件的事实细节、证据情况均有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裁判尺度也可能存在差异。在面对财产被查封、确权诉讼受阻的复杂局面时,强烈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对个案进行精准研判,制定周密的诉讼策略。

五、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 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专业领域:

  • 民事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这是本团队的优势领域之一。我们深度参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追加、执行复议等各类执行衍生程序,擅长处理因不动产、股权、动产、账户资金等被查封、扣押、冻结而引发的权属争议与排除执行纠纷,精通相关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能够为客户设计最有效的执行救济方案。

  • 公司股权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

  • 合同纠纷: 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 金融与资管纠纷: 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维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等。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 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 商事犯罪辩护: 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挪用资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的辩护。

  • 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

律师信息:

  • 执业机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 咨询方式: 如需就确权诉讼受阻、执行异议之诉等事宜获取专业法律帮助,欢迎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联系俞强律师团队进行咨询。

  •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