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38,订购虚拟软件后控制涨跌幅、修改交易方式骗取投资款的认定为诈骗罪。
1、刘国义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期。
2、被告人刘国义,男,52岁,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3、刘国义2013年8月以刘奇的名义在安徽省滁州市注册安徽银富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月支付6万元从深圳市金智软件有限公司订购一套交易虚拟软件,双方在签订协议中明确注明“该软件为一款虚拟软件,仅用于模拟培训、仿真交易”,刘国义还将该系统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重庆易极富”捆绑后正式命名为:银富宝订购回收系统。10月开始,刘国义聘请分析师及业务代理冒充上海黑石私募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等身份,寻找投资人,控制和修改银富宝订购回收系统涨跌幅和亏损方式,骗得被害人刘华高、蔡万学40万元。
4、宝应县法院判决刘国义诈骗罪4年,罚金8万。
5、司法观点,订购虚拟软件,明知客户投入的资金不能进入白银现货交易市场,并人为控制涨跌幅和故意修改系统交易方式,通过虚拟交易套取被害人资金,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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