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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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那么,哪些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6条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证据可以作为“新的证据”。
一、新发现的证据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例如:2025年2月19日正义网公布了河南驻马店西平市检察院的一则民事抗诉的案例:一对夫妻,两次结婚又两度离婚。第一次离婚时,双方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因年深日久被双方遗失了)。离婚后,男方借债20万元。在第二次离婚后,男方债权人因讨债无果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缺席判决撤销了双方第二次离婚时对房产归属的约定,致已归属于女方的房产被查封执行。当事人不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该案中西平市检察院依据职权向民政部门调取了双方当事人第一次离婚时的协议书底档,证明了案涉房屋在第一次离婚时就已经分配给了女方。本案中该离婚协议书虽然早已经存在,但是当事人在庭审时遗失,抗诉时才被调取,所以属于新证据。
二、新取得的证据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该案的案号是(2016)最高法民申1475号,该案中最高法认为“中银集团没有能够在原审程序中提供的相关证据,究其原因固然有其档案保管不善、怠于查找等主观原因,但也有未能得到对方华某公司协助的客观原因,所以认定中银集团在申诉中提出的“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其提交的证据构成申请再审的新证据。”
三、新形成的证据
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例如:对原来庭审中的鉴定意见就有异议,在庭审之后重新鉴定或者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得出了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的新结论,这类证据就是典型的新证据。
四、未经质证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证据除外。
例如:庭审中的关键书证未被原审法院采纳,法院也没有否定该书证的证据效力,属于不说有效也不说有效,但弃之不用也不予评价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主要是看能否可以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若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则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新证据制度是“证据失权”与“实体公正”博弈的产物。随着《民诉法解释》的修订,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实质审查,对当事人而言,证据挖掘、程序衔接至关重要,积极应诉、全面举证仍是避免再审被动局面的关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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