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公司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往往可以起到更加高效的社会交易集成,虽然注册资本数字的增减往往被视作寻常的商业决策,但当增资与减资的橡皮图章在两个月内接连落下,当工商档案中的保证合同与减资公告形成隐秘的时间差,公司拟制的资本信用成为欺骗市场的手段,在此期间公司股东往往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二、案件经过
甲、乙、丙三位商界老手共同设立了一家责任有限公司,在2019年以2000万元注册资本起步。2021年6月,为显示自己公司的资本实力竞标某重大项目,三人火速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膨胀至1亿元。就在项目保证金到账的次月,尚未完成实缴的增资计划突然转向——股东会再度决议将注册资本调回2000万元,并在市级报刊刊登“无负债声明”。
公司的声明在当时看起来并没有什么隐瞒,公司账面上确实没有负债。但是事实上就在19年年底,公司曾经为他人向银行做过保证,是他人债务的保证人。
如今,债务届期后银行没有受偿债务,请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该笔保证债权的总数达到了5000万,是现在公司资本的3倍。
甲、乙、丙三人主张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以公司自己的资本为限,仅仅赔偿2000万元。但是银行持不同意见,其认为该份保证协议是在公司总资本1亿期间签订的,银行作为保证权人享有潜在的保证债权,减资时应当通知银行。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最后银行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虽然减资时债权没有确认,但是已经经过了保证期间,为了保证保证权人的权利,公司减资应当通知银行,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减资对于银行不发生效力。其次,本案迅速增资再减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下降,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14条2款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对此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故,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位股东承担公司对银行的债务的补充责任,公司承担保证债务5000万元。
三、丽庆禾法律实务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公司的资本对于外部人来看就是公司实力的代表,你有多少资本别人就和你做多大的生意,这是资本产生的外部信赖。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资产是指公司成立以来通过交易、赠与、借贷等方式形成的全部资产,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注册资本流入公司后不会静止不动,而会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进而转化为公司资产,因而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之间并非一直匹配。
实践中,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鲜明的人合性,加之我国资本制度正处在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改革过渡阶段,囿于当前信息披露制度的限制,除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少数人以外,其他人一般很难获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以确定净资产状况,债权人可知信息与公司净资产之间存在一道模糊的面纱。债权人在交易前会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判断公司履约和偿债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以此确定交易的取舍和规模,现阶段注册资本在很大程度上仍担当公司资产和信用状况的信号功能,注册资本的变化会对交易相对人产生影响。
其次,对于公司减资有严格的流程标准。公司减资可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前者是指公司出于调整经营规模、改变融资结构等需要,在净资产远超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为优化资源配置而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返还给股东。后者是指公司在经营中出现严重亏损,导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相差悬殊,注册资本失去原有的显示公司资产和信用状况的信号功能,为避免向既有债权人、潜在债权人和其他社会不特定群体传达不实的资产和信用信息,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弥补亏损,但不会向股东返还资产,以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相符。
实质减资中,公司在清偿债务前向股东分配财产导致净资产减少,降低了公司清偿债务能力。形式减资则通常发生在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时,注册资本已失去公司资产信用状况的表征功能,形式减资目的是恢复本已失真的注册资本信息,避免他人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误判而盲目进行交易活动,这种恪守诚信的减资行为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对于公司债权人听到减资消息后,他们联想到的是自己债权的实现可能性降低实质减资中,股东在未清偿债务前从公司获得资产,损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当公司资产减少至不足以偿还债权的底线时,就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此时股东负有向债权人赔偿损失的法定责任。公司与股东均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债权人与公司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股东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往来,故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在债权人利益因减资受损时,公司作为第一顺位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才作为第二顺位责任主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减资纠纷多发生于公司减资决议作出时应通知而未通知或者以公告代替通知债权人的情形,上述程序违法行为致使债权人未及时获知公司减资决议,进而导致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法定救济途径被阻却。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与股东利用公司减资程序抽逃出资的性质不同,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不能仅因公司减资程序违法就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对于公司减资事项是否应当通知不确定的债权人,以及如需通知是可以通过登报通知还是需要逐一直接通知的争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这意味着对于确定的债权人来说,公司减资必须既逐一直接通知债权人、又登报公告,如不直接通知则属于程序违法。而对于不确定的债权人,根据司法实践,公司减资应当尽可能通知不确定的债权人,且仅登报公告只能作为通知的补充手段,并不能替代对已知的或应知的债权人(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的逐一直接通知,如不履行直接通知义务,可能造成股东因怠于通知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还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认定债权阶段将已经经过保证期但是没有确认的保证债权视为需要被通知的债权。该类处理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次交融,确保了已经稳固的但未确认债权的保护力度。
公司作为最具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其资本需求经常处于变动不定状态中,公司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经营需要进行增资和减资。公司的增资、减资均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相较于增资对债权人的积极影响,减资可能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等比例减资、简易减资,以及违法减资的股东和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规定,对规范减资程序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律师团队
刘文庆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房屋动迁、婚姻家庭、公司业务、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精湛、经验丰富。
从业数年来,已成功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领域,精通《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快速准确找到关键点,制定出专业的诉讼辩论策略和方案,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刑事辩护领域,擅于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免于处罚辩护,精通《刑法》实体法及《刑事诉讼法》,基本功扎实,有良好的辩护经验和技巧,擅于同办案机关沟通,从业数年来,已为多名委托人有效的维护了切身利益。同时,还擅于处理取保候审,已为多名委托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杨怀亮律师
扬州大学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行政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在欧美企业工作近十年,多次赴美国、德国交流学习,了解多国文化,擅于同国外当事人沟通。精通《公司法》及法律顾问等公司业务,擅长房屋动拆迁、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继承、财富管理等业务领域。
法律基本功扎实,办案思路开阔,致力于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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