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行李砸孕妇致婴儿早产离世案

行人转身相撞案

车停桥下躲冰雹案

来源 | 华政民商

评论人 |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01.

动车行李砸孕妇致婴儿早产离世案

一、案件经过

据该孕妇在网上的发帖讲述,她于1月22日乘坐D3702次列车的一等座,被同一车厢旅客行李架上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受伤。幸好,列车上有当医生的乘客,在该乘客的陪同下,孕妇下车就医,但未能保住7个月的胎儿。

2月19日下午,微博@广州客运段发布情况说明,近日,广州客运段注意到网上反映“孕妇在D3702次动车上被行李箱砸伤”信息。经核实,具体情况为:1月22日11时33分许,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后,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怀孕旅客张女士。

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立即广播寻医,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后,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期间,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后续,广州客运段将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二、专家解读

1.孕妇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就孕妇的损害,铁路部门依据《铁路法》第58条和《民法典》第823条,应承担全部责任,错放行李乘客应承担部分责任,两者对孕妇共同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比例连带责任。“不过,这里要看具体场景下,孕妇对自己人身安全的照顾是否也有疏忽,如果也有疏忽,只要不是重大过失,不影响铁路部分全赔,但在错放行李乘客部分责任的大小上可以作为考虑因素。”孙维飞说。

2.如果孕妇提起诉讼,且仅起诉铁路部门,责任如何划分?

孙维飞认为,如果铁路部门对孕妇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可以向错放行李乘客追偿,但不是全部追偿,而是部分追偿。理由是:乘客将行李放行李架连接部位,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但该乘客也不是故意的,铁路部门未能及时纠正,终局责任不应全由乘客一人承担。

在一定前提下运输部门就旅客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不可抗力或乘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铁路部门才会免责,其他原因运输方不免责。”孙维飞表示,其原因在于:

  • 一方面运输方更便于通过价格机制等分散风险;

  • 另一方面假如有第三人或其他乘客制造的风险,运输方更容易管控这种风险,也更方便查找确定致害人等,其可以先承担责任再追偿。

而该案中乘客乱放行李的过错责任在于,乘客乘坐现代化交通工具,应具备基本的常识,遵守安全指示。

孙维飞还介绍,孕妇虽可以单独起诉铁路部门追偿,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要求追加错放行李乘客作为被告,以利于查清事实,和一揽子解决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

编者注:原标题为《孕妇动车上被行李砸伤致孩子早产离世,责任该如何划分》

02.

行人转身相撞案

一、案件经过

日前,发生在青岛的一起案例引发网友关注。女子在人行道上边打电话、边行走,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造成骨折,导致十级伤残。女子索赔18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了7万元。在青岛电视台一档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了本案:法官调取了监控记录,证实刘女士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但是,又认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青岛“行人转身相撞案”刚被澄清,沈阳“行人转身相撞案”判决又引起关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民终1296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女士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市场由东向西行走,姚先生在其身后行走,秦女士转身与姚先生相撞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左侧少量气胸、骨质疏松等,住院10天,姚先生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2017年1月18日,秦女士称胸闷气短10天入院,经诊断为左侧液气胸,住院31天。事后,秦女士起诉,要求姚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28234.49元(暂定),包括医药费38470.01元、护理费854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812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华身体健康受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未确认身后路况安全的情况下转身行走,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

据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先生赔偿给秦女士医疗费26913.33元、护理费75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

一审判决后,秦女士与姚先生均上诉。秦女士称,一审判决在没有调取公安机关案卷的情况下,主观地认定她在正常行走时,突然“转身行走”与姚先生相撞倒地受伤,进而认定其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姚先生上诉称,秦女士转身往回走的过程中与他发生剐蹭,摔倒了。而他是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亦认为,本案中,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与姚先生相撞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的责任认定具有合理性,二审予以维持。

法院同时认为,经查,秦女士在医院支出的费用,主要是治疗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虽然姚先生对治疗费用提出异议,但秦女士的治疗是其经治医院根据其病情进行治疗,且姚先生未举证证明秦女士有过度医疗的事实,故对姚先生主张秦女士住院费中有2万元是治疗冠心病、低钾血症、骨质疏松等病的抗辩,不予采纳。

2018年3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姚先生应赔偿秦女士医疗费的70%,为26722.37元,同时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的判决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公布的另一份再审裁定书显示,在沈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后,秦女士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7月16日,秦女士又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当日,沈阳中院裁定准许。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视力残疾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四级残疾是指视力为0.1~<0.3。

二、专家解读

行人走在路上应该有多大的注意义务?行人转身与身后行人相撞,如何区分责任大小?舆论热议的“行人安全距离”是否算得上法律概念?

“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有可能不合理地影响到他人,那么其就要注意避免这种影响,从这个角度看,走路或跑步时,只要有可能不合理地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其就有注意义务避免这种损害。”孙维飞介绍说,影响或损害别人的可能性越大,则注意义务越高。例如,跑步时比走路时的注意义务自然要高些。同时,一个人也要注意防范自己的不当举止给自身带来损害,法律上叫做“不真正义务”。一名行人转身与其他行人相撞而遭受损害,此时,谁必然有责任,或谁的责任必然更大,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

  •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

  • 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 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 四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孙维飞介绍,青岛普法案中视频显示在后行走的人似乎顾右而忘了左,和转身的人一样,都有注意力不够集中从而举止不当的过错。而前述沈阳中院的判决中,因没有披露视频证据,仅从判决书呈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这个判决结果是错误的。

孙维飞说,行人的速度在不同情况下会有很大差异,泛泛谈“行人安全距离”并不妥当,也没有专门的“行人安全距离”这样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例如,景区人流密集时,移动缓慢,又是几乎人贴人,也谈不上有违反安全距离的问题;但在跑道上跑步时,适当注意与在前面的跑者保持不要太贴近的距离,相信也是人之常情。

孙维飞还介绍,司法实践中,转身相撞而引发诉讼,双方是否有过错,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评判在具体情境下谁欠缺注意从而举止偏离了一般人觉得正常的标准,通常偏离得越多,过错越大。

编者注:原标题为《行人突然转身相撞致十级伤残,走路该保持“安全距离”吗?》

03.

车停桥下躲冰雹

一、案件经过

5月13日晚间,北京多地突发冰雹天气,部分区域冰雹如鸽子蛋甚至鸡蛋大小。部分车主为躲避冰雹、保护车辆,行驶到天桥下区域便停下,造成交通拥堵。网传视频中,有数条车道被躲冰雹的车辆堵死,后方车辆汽笛声长鸣。

二、专家解读

1.天桥下停车躲冰雹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可以看到,一些司机为躲避冰雹把车停在天桥下,造成交通拥堵,由此也造成了其他车辆因车速减缓而增加被冰雹砸中的时间或机会。前方车主虽然是在险情时采取的相关行为,但其行为和法律上说的紧急避险不同。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的法益而牺牲较小的法益。此事中,其他车辆被冰雹砸中的时间或机会上升,是被牺牲的法益,与停车司机要保护自身免受冰雹之害的法益相比,很难说会是更小的法益。

冰雹险情来临时,司机把车停在天桥下的自救行为是否合理,则要从另外的视角看,关键在于天桥下空间的用途。极端点来说,若该空间专门用来躲雨或冰雹,那么此公共空间在没有法律规定优先次序的情况下,只能实行先到先得,迟来的司机不得不忍受无处可躲的不便或伤害。类似于一些城市步行道中间有供游客休息的座椅,迟来没坐到的人,只能忍受腿酸等后果。

但天桥下的空间主要是用来通行,而非躲雨等。因此,在车辆并无因故障而无法通行的情形下,如果躲冰雹停车占用道路,从而导致交通拥堵,就不一定合理了。更何况,交通拥堵会进一步导致其他车辆增加了受损的概率。由此可以认为,所谓“避险”司机的行为,既难言合理,也不合法。如此为保护自己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不构成紧急避险。

2.这种行为可能产生哪些行政法或民法上的后果?

从行政法角度看,交通执法部门可以要求其驶离。据新京报报道,有事发地的属地交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多位车主对类似行为的反映,“主路停车是违章”。此类违章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后果。

从民法角度看,停车躲冰雹的行为造成交通拥堵是过错行为,不合理地增加了其他车辆被冰雹砸中的可能,或会引发损害赔偿责任。就民事赔偿来说,其他受损车辆的车主,须证明假如没有停车司机的过错行为,其损害可以减轻。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要求。不过,这会涉及到“可能少砸多少冰雹,从而维修费少付出多少”等问题,证明起来难度颇高,涉诉讼成本可能不低。

究其根本,想避免陷入难题局面,交管部门从源头上应及时执法,劝离不当停车车辆,疏通拥堵道路。而作为每个行驶在路上的个体,更应明白,保护自己不等于麻烦他人,道路的畅通和安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编者注:原标题为《车停桥下躲冰雹致严重拥堵,为什么难构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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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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