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番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已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男方按协议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以司法力量为妇女维权撑腰。

2023年7月,李女士与关先生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并备案《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因男方婚内过错,自愿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费50万元,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

付款期限届满后,关先生拒绝履行,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向番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关先生承认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他却辩称:“离婚不是我的真实意思……我心里是不同意的。” 他甚至当庭表示:“我现在也愿意复婚。”对于那50万元的说法,他解释为“是女方提出的,我不知道是什么费用”。

庭上,李女士一方进行了明确反驳,并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据,一份关先生在婚姻期间亲笔书写、承认自身出轨的《承诺书》;以及一份双方在2021年签订、明确载有“因男方婚内出轨,感情破裂”字样的《分居协议书》。证据直指男方过错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

番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经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并备案。关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李女士提交的《承诺书》《分居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关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离婚的重要因素。因此,协议中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亦符合《民法典》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在综合考量关先生的过错程度、其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协议签订的背景后,50万元的赔偿承诺是双方达成的整体性纠纷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属关先生自愿对自身过错后果的承担,未超出合理范围。

综上,番禺法院判令关先生支付约定的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该判决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在此,法官提醒,离婚协议并非普通的财产合同,它深度融合了身份关系的解除、情感伤害的抚慰、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子女抚养等多重因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高额损害赔偿,可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相对方的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的财产及经济状况、协议的签订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文:番禺融媒记者袁辉 通讯员番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