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账册混在一起,人员工资交叉发放,银行账户资金随意划转——当A印染公司与B贸易公司这对“孪生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发现两家公司的资产早已纠缠成一团乱麻。
01 一场因“人格混同”引发的破产风暴
2015年7月,某法院裁定受理A印染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这家拥有二十年历史的纺织企业账面上资产过亿,却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管理人接管后发现一个异常现象:公司账户与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账户存在大量不明资金往来。
更令人困惑的是:
公司仓库中价值3000余万元的坯布原料,采购发票均显示买家为B贸易公司
34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签约主体是A公司,工资却由B公司账户支付
生产车间悬挂的“安全生产责任牌”中,负责人姓名旁竟同时标注两家公司名称
正当管理人试图厘清资产归属时,2016年6月,债权人又向法院申请对B贸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调查显示:
B公司注册地址与A公司相同,共用江津区广兴镇工业园区的厂房
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张某(持股A公司55%,控股B公司90%)
银行流水显示近三年两家公司相互担保借款达2.3亿元
A公司85%的产品通过B公司销售,B公司72%的采购用于A公司生产
“每次审计人员要求提供独立账册,财务总监就推说系统故障”,管理人向法院陈述时展示关键证据:两公司共用财务软件系统,操作日志显示同一账号在两小时内交替处理两家公司凭证。
02 法院裁判:突破独立人格的合并清算
裁判结果
2016年11月,法院裁定对A公司与B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合并后资产总额核定为3.7亿元,确认债权总额9.2亿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从分别清算预估的7.3%提升至14.6%。2017年1月破产程序终结。
裁判理由
法院从三重维度论证合并正当性:
一、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司法认定
意志混同:张某同时掌控两家公司公章,B公司董事会决议中出现“服从A公司生产调度安排”条款
财产混同:审计显示两公司固定资产清单重复率41%,应收账款对象重叠率67%
人员混同:行政部、财务部全员交叉任职,考勤记录显示同一员工上午处理A公司事务、下午处理B公司业务
业务混同:B公司将8500万元经营负债转入A公司账户,两公司共同使用“XX”品牌对外签约
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的量化证明
管理人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若强行区分资产,需追溯近十年交易流水(约12万笔),预计耗时14个月,审计费用将超过资产价值的23%”
三、公平清偿利益的实质保障
模拟清算数据显示:
单独清算时A公司普通债权清偿率11.2%(因承担B公司债务导致资产虚减)
B公司清偿率不足0.3%(账面无实质资产)
合并后全体债权人获平等受偿权
03 法律分析:165件案例揭示的裁判趋势
通过对近年165件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
一、适用标准聚焦“人格混同”核心要件
法院在裁判中呈现“三重审查梯度”:
基础事实层:审查人员、财务、业务等混同表征(出现率98.7%)
经济成本层:评估资产区分成本(关注率76.5%)
利益衡量层:分析债权人清偿率变化(量化论证率仅41.3%)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当前裁判实践中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吸收论”倾向,部分法院将《破产审判会议纪要》规定的三项要件简化为单一的人格混同审查,这可能导致实质合并规则被滥用。
二、程序启动呈现管理人主导特征
79.75% 案件由管理人单独申请启动
仅9.49% 由债务人主动申请
零例法院依职权启动
这种现象源于管理人天然的信息优势: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能全面掌握关联交易证据,且合并破产可简化资产清理流程”
——某破产法庭庭长访谈实录
但需警惕管理人报酬利益驱动可能引发的过度申请,如某案例中管理人报酬因合并增加37%。
三、债权人异议处理机制待完善
数据显示:
仅48.7% 案件举行正式听证
31.6% 裁定书未记载债权人意见听取情况
典型案例如上海某兴铝业公司合并破产案,法院最终撤销了债权人会议对合并事项的表决权,强调“司法裁判权与债权人自治权应有界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当您的企业面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时,需关注:
及时申请查阅审计报告基础数据
对管理人提出的混同证据提出针对性质证
要求法院举行法定听证程序
这既是《企业破产法》第四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也是保障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关键防线。
04 企业集团破产的三大法律风险防范
结合165件案例的裁判经验,企业应重点防范以下风险:
一、治理结构风险
股东会层面:避免关联公司共用股东会决议模板(某案例中13家公司使用相同决议文号)
董事会层面:确保各公司独立决策记录(重点留存反对意见记载)
执行机构:严禁交叉审批付款权限(查实即构成人格混同关键证据)
二、财务管控风险
建立“三独立”防火墙:
账户独立:杜绝资金池操作(如A公司代收B公司货款)
核算独立:禁止合并编制试算平衡表
凭证独立:不得混同保管原始票据
三、交易行为风险
关联交易须满足:
程序合规:经股东会决议并披露
对价公允: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
记录分离:单独设立关联交易账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根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在辉山乳业集团等83家企业合并破产案中,法院正是基于“系统性滥用控制权”的事实,裁定321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
江苏某纺织集团六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中,通过“现金+债转股”方案统一清偿债务。合并后债权人清偿率提升至42.3%,较单独清算最高提升27个百分点。
风险提示
实质合并破产涉及复杂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作为专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律师领域13年的资深法律专家,俞强律师带领团队处理过数十起重大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对于公司纠纷律师而言,其研究成果为复杂法人人格混同案件提供了系统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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