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虐待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虐待行为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的,应当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尤其是父母对子女教育方法不当,简单粗暴,甚至打骂,但其主观上不是有意地对子女进行摧残、折磨的,不能视为虐待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2.划清虐待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区分时主要注意两点:

一是行为的特点不同。从犯罪形态看,虐待罪属于连续犯,虐待行为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次行为即可构成。

二是故意的内容不同。虐待罪的故意内容,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遭受摧残和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被之所以被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受虐待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有一次故意对被害人加以伤害或者杀害的,那就不仅仅构成了虐待罪,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正确适用"告诉才处理"的原则。

虐待罪总是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虐待者与被虐待者之间有亲属关系,又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被虐待者在经济上往往需要依靠虐待者,或者家庭其他成员中还有老幼需要虐待者扶养。在这种情况下,被虐待者往往只要求虐待者改正错误,使自己的处境得到适当改善,并不希望追究虐待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第260条第3款规定,构成虐待罪而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则上"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才予以处理;控告后要求撤诉的,应予准许。但是,第3款后半段规定,"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了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可能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告诉的能力,或者受到行为人的恐吓、威胁,不敢告诉的,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定,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可主动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此外,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在此限。

二、虐待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伤、自杀,造成重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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