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开,男,1994年出生,贵州省人,本科文化,无业。

被告人:卜某浪,男,2000年出生,贵州省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

2022 年至 2023 年 5 月,谢某开使用自己身份或者亲戚朋友身份注册的电信公司宽带账户从事 PCDN 业务。

因此方式产生费用太高,无法获利,遂于 2023 年 5 月,将自己在贵阳市白云区使用的宽带账户更换为某甲公司账号,卜某浪在某乙公司白云片区宽带安装及维修外包人员,其在上门安装联通宽带时与谢某开认识。

在卜某浪安装宽带过程中,谢某开给其讲到使用联通宽带账号从事 PCDN 业务获利一事,卜某浪表示可以为谢某开提供免费联通宽带账户经营 PCDN 业务,只需给其 300 元钱好处费,同时提出向谢某开学做 PCDN 业务,谢某开同意以后带卜某浪一起做 PCDN 业务。

2023 年 7 月,谢某开在开阳县**栋**号房欲从事 PCDN 业务,其购买服务器、光猫及相关设备,盗接入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在云开国际的光纤接口,将购买的光猫串号发给卜某浪,卜某浪将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联通宽带账户 30 余个提供给谢某开帮助其激活光猫,谢某开给予卜某浪 300 元钱好处费。

谢某开在使用卜某浪提供的联通宽带账户从事 PCDN 业务过程中,根据账号规律又推测出 30 余多个联通宽带账户从事 PCDN 业务。

2023 年 10 月 16 日某丙公司发现本公司传输流量异常,经排查,发现开阳县云开国际 3 栋负二楼三网机房被 3 栋 23 楼 4 号住户盗接,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1 月期间,谢某开在卜某浪的帮助下盗用联通宽带账户从事 PCDN 业务获利人民币 11599.78 元。

案发后,谢某开、卜某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谢某开违法所得 11599.78 元、卜某浪违法所得 300 元。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在谢某开处提取并扣押了作案工具中型机(黑色联想服务器)5 台、路由器(白色家庭网关)33 个、银白色小型机(一体机)1 套。

对谢某开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谢某开为谋取利益,非法获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阳县分公司宽带账户,贩卖流量获利人民币 11599.78 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卜某浪明知谢某开从事 PCDN 业务,仍利用工作便利将掌握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阳县分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给谢某开,帮助谢某开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案中,卜某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谢某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卜某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扣押的谢某开违法所得 11599.78 元、卜某浪违法所得 300 元,发还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中型机(黑色联想服务器)5 台、路由器(白色家庭网关)33 个、银白色小型机(一体机)1 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