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1、处罚依据是个兜底条款,让人摸不着头脑

1、处罚依据是个兜底条款,让人摸不着头脑

你看官方给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说店家涉嫌违反的是《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这样的兜底条款,具体也不说到底是什么情形,也就是你说了算呗?!

再看这第(十一)项前面的几项,都是诸如损害国家利益、含有极其不恰当的内容、妨碍社会安定这样比较严重的事项。

再看一眼店家发的视频内容,蛤蟆汤、高蛋白(虫子)食物,这种现在大家都见怪不怪了,人家也没有上链接或者显示自己店名。

所以我想问一嘴兰山区市监局,到底是什么样的“其他情形”,有这么严重?

难道是要在视频里全民来找茬才能知道问题所在?!

我其实算是比较理性的,一般有监管机构的判罚,我都会去看一下判罚依据并尝试站在官方角度去理解。

但这次我真的无话可说,我站店家。

2、市监局涉嫌滥用职权,背后是否是配合拆迁部门的一次作局?

2、市监局涉嫌滥用职权,背后是否是配合拆迁部门的一次作局?

店家的公益律师已经说的很明白了,当事人发布的视频旨在展示日常生活场景和餐馆的经营场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如实披露商品信息的合法范畴,不应被扩大认定为广告

张天增律师表示,经过他对案情的了解,他认为当事人从未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上通过个人账号展示菜品照片信息,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告的情形限于“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附加购买链接”的商业推广行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指导意见》,经营者通过自有媒介客观展示商品信息,不构成广告

所以我也觉得,市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适用法律错误。

这里最关键的信息,还是公益律师的发现:

此外,张天增律师还表示,在对案情的了解过程中,他发现当地政府拆迁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介入该案的行为,因此兰山区市监局做出此《行政处罚告知书》也存在涉嫌滥用职权的嫌疑。

我猜店家的小饭店处在拆迁范围内,严重怀疑政府拆迁部门某领导跟市监局某领导在酒桌上勾兑了一下,打算拿罚款45万逼迫他关门,好顺利拆迁并且节省一大笔拆迁补偿款。

目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在7月4日已经通过该案的立案审核,建议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