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都刑辩·十三邀”
在食药环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中,需从瓦解证据、法律适用与主观心态三个核心维度精准突破,结合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可提炼以下三大关键路径: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系统性瓦解
1. 鉴定意见的全流程质证
①检材同一性审查:
重点核查取样、封存、流转的全程闭环管理。例如,若勘查笔录未记录取样具体位置(如某保健食品案),或检材包装未使用一次性封条(如某进口奶粉案),可主张关联性断裂。对新型物质(如双辛酚丁),需通过质谱分析等技术验证来源一致性,若检测机构超出认证范围出具报告,可直接排除证据效力。
②检测标准适用性抗辩:
针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认定,需比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等官方名录,若涉案物质未被列入且无同类危害性,可引入专家论证其不构成犯罪。
例如,在“新型咔哇水案”中,因涉案成分危害性无公开研究结论,法院未采纳控方推定。
2. 证据链的实质性断裂
①因果关系的阻断:
在污染环境罪中,若污染物来源存在交叉污染可能(如某作坊含汞废水案),或危害后果未达司法解释标准(如渗坑排放隐蔽性不足),可主张行为与结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行政认定意见的程序瑕疵: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若未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如网红减肥食品案),或未区分“排放”与“内部处理”的法益侵害性(如某化工企业废水案),可主张其不具备刑事证据效力。
3.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深度运用
①技术性问题的专业解构:
邀请毒理学家或行业专家出庭,针对“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判断(如某兽药残留案)或新型化合物毒性(如γ-羟基丁酸内酯)进行科学论证,动摇控方指控基础。
②检测方法的合规性质疑:
对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标准前处理样品(如某中药材农药残留案),或未使用“双盲”复核制度(如某食品中毒案),可申请重新鉴定并引入第三方机构报告。
二、实体法适用的谦抑性与实质解释
1. 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司法化落地
①社会危害性的整体评价:
通过涉案产品实际危害性(如某农村作坊腐竹案中硼砂含量未达致病标准)、销售范围(如仅在小范围内流通)及补救措施(如主动召回),论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②刑行边界的清晰划分:
对于仅违反行政规范的行为(如标签瑕疵或轻微成分超标),推动案件回归《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调整,避免刑事入罪。
例如,某超市销售标签瑕疵食品案中,通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罚证明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2. 前置不法与刑事违法的严格区分
①行政法前置条件的实质性审查:
食药犯罪需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若涉案行为未违反具体行政规范(如某自制药案中未冒充其他药品),或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冲突(如某化工企业废水排放案),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②药品注册造假行为的分类处理: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区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等不同类型造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例如,报告类变更申请中的造假(如微小事项变化)通常不涉及人体健康风险,应认定为行政违法。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
①假药与妨害药品管理行为的界分:
若涉案产品未冒充其他药品且具备规范生产条件(如某自制药案),仅因未取得批准文件,应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而非假药犯罪。
②食品与药品的概念精准区分:
对于未宣称药用功能的产品(如某酵素话梅案),即使成分存在争议,也不宜直接认定为药品,避免错误适用罪名。
三、主观故意的反向证据链构建
1. 明知推定的有效反证
①合法程序依赖抗辩:
若产品通过海关检验检疫(如某进口玛咖咖啡案)或行政许可(如某废铁桶回收案中环保部门临时许可),可主张合理信赖官方审查结论。
②价格合理性与自身使用证据:
提供进货价格与市场均价对比数据(如某非法收购废铁桶案),或被告人及亲属长期食用涉案产品记录(如某作坊豆芽案),证明无主观明知。
2. 认知能力的差异化辩护
①职业背景与专业知识限制:
农村小作坊生产者若仅初中文化且无化学知识(如某土法炼油案),或单位普通员工未参与决策(如某药企假药案生产线工人),可主张无法识别产品风险。
②新型物质的认知可能性排除:
对于未被列入禁止名录且无公开毒性研究的化合物(如某保健品添加案中的双辛酚丁),可通过学术论文或行业标准证明行为人无认知可能性。
3. 刑行衔接中的出罪路径
①行政程序的优先适用:
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前,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处理(如某网红减肥食品案中仅标签瑕疵),证明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②单位犯罪的责任切割:
若单位已履行内部合规审查义务(如某化工企业废水案中第三方监测报告),可主张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避免扩大化追责。
四、典型案例策略印证
1.证据突破:检材同一性瓦解控方指控
在“某中药材农药残留案”中,因扣押物品批号与送检样品批号差异,且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标准前处理样品,排除该鉴定意见被排除,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法律适用:‘但书’条款的成功运用
某农村小作坊生产豆芽案中,辩护人通过论证6-苄基腺嘌呤含量未达致病标准、销售范围仅限于本村,结合主动销毁库存等补救措施,法院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判决无罪。
3.主观故意反证:合法程序依赖与职业认知限制
某废铁桶回收案中,被告人提交环保部门临时经营许可、行业通行清洗标准及初中文化证明,证明其合理信赖行政许可且无法识别残留物毒性,最终法院认定其无主观故意。
五、实务操作要点
1. 证据固定的时效性:
案发后立即封存交易记录、检测报告等原始证据,避免因时间流逝导致证据灭失。
2. 专家辅助人的提前介入:
在侦查阶段申请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同步审查,针对“新型物质”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提出专业意见。
3. 口供策略的精准把控:
避免作出“可能知道”等模糊性陈述,明确否认主观故意并提供具体反证线索(如正规进货凭证、上家资质证明)。
4. 刑行衔接的黄金窗口期: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通过行政复议、听证等方式推动分流,降低刑事风险。
通过上述三个维度的精细化辩护,结合证据质证、法律解释与事实论证的有机结合,可系统性瓦解控方指控逻辑。
实践中需注意个案特征,灵活运用“刑事一体化”视角,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与“但书”条款,推动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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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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