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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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最高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欠款纠纷执行案》中明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的,可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就该案所涉的执行监督行为而言,执行监督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执行救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作为两种不同的纠错机制同时存在的。
执行监督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不应再行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予以救济,否则将导致程序的循环往复。
当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周军律师提醒,案件当事人对执行法院适用执行监督程序作出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寻求权利救济。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订)
十三、执行监督
71.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7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75.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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