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资款转入公司账户的第二天,1000万元资金便以“服务费”名义全额转至关联公司账户,银行流水揭穿了股东精心设计的资本骗局。
2016年7月,白某与李某共同设立甲公司,白某认缴100万元持股10%,李某认缴770万元持股77%。两人向工商部门提交了显示100万元和700万元入资款的银行凭证,声称已完成实缴出资。
公司成立后不久,甲公司便因经营不善拖欠乙公司75万元货款。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账户在收到所谓“入资款”的当日,便以“服务费”名义将资金全额转至丙公司账户。
银行流水显示:白某转账100万元备注“入资款”的同日,甲公司即向丙公司转账100万元;李某分四笔转入的700万元,也在入账当天以相同方式转出。
01 案件全景:精心设计的资本骗局
在甲公司无力偿还75万元货款被诉至法院后,白某与李某手持银行入账凭证坚称已履行出资义务。表面证据似乎支持他们的主张:白某向甲公司转账100万元备注为入资款;李某则分四笔转账共计700万元,均明确标注为入资款。
然而法院调取的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揭穿了资本骗局:
资金流向异常:2016年7月28日,白某转账100万元当日,甲公司即向丙公司转账100万元
循环操作特征:李某每次转入资金后,甲公司账户均在当天或次日将等额资金转至丙公司
虚假备注痕迹:所有转出资金均备注“服务费”,但无实际服务合同或对价支付凭证
这种“即入即转”的操作模式暴露了股东虚假出资的本质。资金仅在验资账户短暂停留,从未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完全背离了注册资本保障公司偿债能力的法定目的。
“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02 裁判结果:穿透式审查下的司法认定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双重违法性:
虚假出资认定:股东虽形式完成转账,但资金未实际投入公司经营
抽逃出资认定:验资后立即转出资金,属于典型的抽逃行为
责任范围判定:李某在未出资770万元范围内、白某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现代商事审判中对于股东出资行为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不再局限于验资报告等表面证据。资金流向、使用情况、交易背景均成为判断出资真实性的核心要素。
这一裁判思路与多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立场一致。在君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股东耿某、狄某将3000万元增资款转入公司后,仅隔两日便全数转至耿某个人账户并注销账户,法院同样认定为抽逃出资,判令股东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3 法律分析: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司法认定标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司法认定需把握三个维度:
行为本质区分
虚假出资:指公司设立时未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常见手法包括:高估非货币财产价值,与验资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证明,短期借款验资后立即归还等
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已缴纳出资暗中撤回。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四类典型行为:制作虚假报表分配利润,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600万元以下,虚假/抽逃数额占应缴出资60%以上
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600万元,虚假/抽逃数额占应缴出资30%以上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50万元以上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股东合谋作案、两年内受二次处罚再犯、利用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等
法律责任体系
刑事责任:自然人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虚假/抽逃金额2%-10%罚金;单位犯罪的双罚制(罚金+责任人刑责)
民事责任:股东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责任不免除
债权救济: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俞强律师特别指出,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对于认缴制公司,股东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04 资本违法行为的新趋势与合规路径
随着监管手段升级,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行为呈现隐蔽化、复杂化特征:
多层嵌套交易:通过关联方多级转账掩盖资金回流路径
虚假商业安排:以预付货款、服务费名义合法化资金转移
股权代持规避:利用名义股东隔离实际控制人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企业应从三个层面构建合规体系:
治理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审查大额资金流动机制
财务控制:设置出资款专用账户并保留完整使用凭证
决策程序:股东会决议批准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在安徽某建筑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穿透式审计发现股东将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验资次日即返还银行(用于偿还股东借款),法院判决股东返还抽逃资金,监事因未履行监督职责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的真实性是企业信用的基石。当股东将注册资本视为可随意支取的“过桥资金”,不仅掏空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更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司法机关对出资义务的审查重点已从“是否到位”转向“是否真实”。股东需保存完整的出资凭证、资金流向记录及对应交易文件,任何规避出资义务的设计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全链条追责。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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