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偶像作为文化产业创新成果,只有为其构建起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才能让创意 持续迸发,推动虚拟偶像产业稳健前行。
一个完美的偶像应具备哪些特质?是令人惊艳的外形、出众的专业技能、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还是永不“塌房”的道德操守?这些在现实中人类偶像难以全部达标的严苛标准,对于虚拟偶像(Virtual idol)而言却轻而易举。这恰恰是虚拟偶像的优势所在。
虚拟偶像通常指借助计算机图形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的,具备虚拟形象与虚拟性格的数字角色。这些角色在虚拟世界中拥有独立身份,能够开展唱歌、跳舞、表演等娱乐活动,以及直播等商业活动。此类虚拟人物,既可能是动画角色,也可能是融合了真人特点的数字形象。
随着数字技术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虚拟偶像成为文化消费市场中一股不可忽视的新兴力量。而虚拟偶像作为文化产业创新成果,只有为其构建起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才能让创意持续迸发,推动虚拟偶像产业稳健前行。
虚拟偶像产业高歌猛进
在互联网时代,AI、VR和5G等技术领域飞速进步。依托动作捕捉系统、面部识别技术以及语音合成技术,虚拟偶像走进大众视野,为人们带来了新颖且多元化的娱乐体验,改变着人们的娱乐与消费习惯。
2007年,虚拟偶像初音未来(Hatsune Miku)在日本横空出世,标志着虚拟偶像产业开启新纪元。初音未来凭借精心设计的动漫形象与歌声合成技术,赢得众多受众的喜爱,其演唱会甚至出现一票难求的火爆场景。2012年,初音未来感谢祭3D全息影像演唱会的2500张门票瞬间售罄,超过3万名粉丝通过付费直播观看了这场演出。
此后的十余年间,越来越多的虚拟偶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绊爱(Kizuna.AI)、A-SOUL、洛天依等相继诞生,它们演绎的歌曲,如《达拉崩吧》《权御天下》等,冲上各大音乐榜单,受到广泛关注,将虚拟偶像产业推向了新高度。
在2025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网络春晚上,虚拟偶像“暖暖”闪亮登场。这个从游戏世界中诞生的虚拟人物,借助XR(扩展现实技术)营造出的梦幻场景,与其他虚拟角色以及真人嘉宾一道为观众献上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视听盛宴。这是虚拟偶像与主流媒体深度融合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传统与现代的新碰撞。
艾媒咨询发布的《2024年中国虚拟数字人产业发展白皮书》显示,2023年,中国虚拟人带动产业市场规模和核心市场规模分别为3334.7亿元和205.23亿元,预计2025年将分别增长至6402.7亿元和480.6亿元,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而据智研咨询预测,未来几年,中国虚拟偶像市场规模将保持高速增长。庞大的市场规模与良好的市场前景,吸引着资本市场的关注目光。
智研咨询相关数据显示,22岁至40岁的人群是虚拟偶像的重要粉丝群体,占比达88.1%。当下,以80后、90后与00后为主的青壮年群体,在成长过程中深受计算机技术与二次元文化的浸润,对新鲜事物的接受度高。相比传统偶像,虚拟偶像显得更为“酷炫”,便于展示与讨论,具有较强的社交属性。此外,虚拟偶像不易引发负面舆情风险,不易出现“塌房”现象,因此备受年轻人的追捧。同时,这一年龄段人群的消费能力相对较强,是虚拟偶像的优质受众。因此,虚拟偶像产业所引发的热潮,堪称文化产业与受众之间的一场“双向奔赴”。
虚拟偶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语音合成、人物模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的持续进步。其核心技术领域涵盖计算机视觉、图形学、优化算法等众多门类。若进一步细分,还涉及人物建模、身体动作特征解耦以及高精度绘图等专业方向。
虚拟偶像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不过,按照运营模式和人类介入程度,基本可以分为完全虚拟人格型、真人虚拟分身型和真人扮演型。除了完全虚拟人格型虚拟偶像由美术师和建模师完成全部创作外,真人虚拟分身型、真人扮演型虚拟偶像均需要“中之人”参与创作。
“中之人”指的是扮演者,其为虚拟偶像赋予除形象之外的动作、性格和表情。简单来说,就如同真人演员“披上”了虚拟形象的外皮:在“中之人”身上装设传感器,利用信号捕捉和传输装置,对其位置、位移、身体动作以及表情进行实时捕捉;随后,通过数据建模进行成像处理,最终通过虚拟形象呈现出来。当前,市场上较为成熟的虚拟偶像形象,如初音未来、A-SOUL等,都有“中之人”的参与,使得虚拟偶像“活”了起来。
洛天依打破了国内虚拟偶像次元壁,逐渐走上主流舞台。
虚拟偶像的知识产权保护
虚拟偶像产业是一个多元且复杂的产业体系,其运作高度依赖知识产权。按照虚拟偶像产业链的形成,可划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三个阶段:上游为打造偶像,涵盖硬件设备筹备,以及美术师、建模师等专业人员的配备,这些为打造虚拟偶像形象奠定了基础条件;中游为内容投放,借助短视频平台、综合娱乐平台、直播平台、综艺晚会等媒体形式,对虚拟偶像展开推广;下游则主要聚焦于衍生产品,包括文创产品的设计与销售,以及粉丝二次创作的管理与维护等方面。
知识产权运用贯穿虚拟偶像的全生命周期。其中,虚拟偶像的团队名称、成员名称等,需进行商标注册;创作虚拟偶像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如动作捕捉装置、音频合成装置以及相关程序,需要通过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其相关文创产品,如果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也可以采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虚拟偶像作为新兴产业,正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不断摸索前行。2019年,“洛天依LUOTIANYI”商标异议案成为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之一。2018年至2024年,“初音未来”在全球范围内多次发起商标维权。在(2019)浙民申1938号判决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初音未来”作为动漫形象与商标同时存在,其动漫形象与商标的使用具有统一性,不可分割。故而法院判定动漫形象与商标存在相互辐射、相互承袭的关系。这种认定也成为此类判决中的一大亮点。
传统的商标侵权案件,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可能遭遇的问题,它或许无法完全体现虚拟偶像产业的特点。相较而言,著作权争议更能体现该产业的独特性。
在虚拟偶像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畴中,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争议最为突出。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入选了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一。该案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原告魔珐公司主张的虚拟数字人Ada形象及相关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魔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这些焦点问题在涉及虚拟偶像的侵权案件中具有典型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在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框架下,虚拟数字人无法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涉案虚拟数字人Ada是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所展现的“表演”,包括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在该案中负责表演的自然人即“中之人”,符合著作权法中表演者的相关规定,由于其作为原告公司员工,构成职务表演,结合双方书面约定,应由魔珐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杭州某公司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侵害了魔珐公司涉案视听作品、美术作品、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是在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框架下,首次明确判定虚拟数字人不享有相关权利的判例。不承认AI享有著作权,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种具体体现。此外,该案中原告的合法权益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以保护,这也彰显了我国在虚拟偶像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种价值取向。可以明确的是,从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出发,虚拟偶像由于本质上并非自然人,不具有作者身份,因而其不能作为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而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但是,对于虚拟数字人技术下的生成内容——虚拟偶像生成物可以进行著作权保护。其中,虚拟偶像的形象设计作为美术作品、虚拟偶像的演唱歌曲作为音乐作品、虚拟偶像的舞蹈动作作为舞蹈作品、虚拟偶像的表演剧本作为文字作品等,若具备独创性,均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外,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技术下的“表演”,则有可能涉及到著作权和邻接权。
除了著作权法的适用问题,著作权法与合同法在处理虚拟偶像署名权方面也存在探讨空间。从虚拟偶像团体A-SOUL的成员之一“珈乐”爆出“休眠”风波中,便可管窥。由于该团体属于真人驱动型虚拟偶像,所以每位团队成员都对应一位真实存在的“中之人”。其中,“珈乐”的扮演者在社交平台爆出经纪公司压榨其劳动时间,引发粉丝指责经纪公司给予“中之人”不公平待遇,“中之人”扮演者的身份也随之曝光。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因此,著作权法赋予了“中之人”作为表演者对表演进行署名的权利。
然而,对于虚拟偶像的经营者来说,为了维持虚拟偶像优质、统一、稳定的人设,其背后的“中之人”通常不被赋予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因为真人身份的曝光可能会打破受众对偶像的美好想象,引发严重的营销危机。所以,虚拟偶像运营公司必然会事先通过协议或合同,与“中之人”就表演者权的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约定,要求“中之人”对其身份予以保密,以此规避相应风险。在虚拟偶像商业价值与人格权潜在利益的冲突之下,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同时,虚拟偶像的文创周边领域是盗版产品泛滥的重灾区。在各个主流电商平台上,便存在销售未经授权的虚拟偶像周边产品的现象。当商家被问及所售商品是否为正品时,多数含糊其辞,有些店铺甚至标注“官方正品”字样以误导消费者。由于盗版衍生产品的生产门槛较低,且电商店铺规模小、流动性大,店铺可随时关闭或下架产品,这给虚拟偶像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极大障碍。
除上述纠纷外,2022年,一位在哔哩哔哩平台上经营虚拟主播业务的Up主曾发文控诉,同平台电竞品牌旗下的另一虚拟形象涉嫌抄袭其虚拟主播的原创面部形象。虚拟形象的面部相似度判定问题,也因此成为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大关注焦点。
“永远16岁”的初音未来
构建虚拟偶像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虚拟偶像产业并非单一维度的存在,而是呈现出显著的立体性特征。从形象设计、人物设定,到内容创作、活动策划,再到角色运营与商业变现,各个环节紧密相连、相互影响。这种立体性使得该产业涉及众多权益主体,涵盖形象创作者、运营团队、受众群体,以及与之合作的品牌方等,各主体的权益诉求复杂且多样。
在这样的产业生态下,单纯依靠某一方的力量,难以全面且有效地保障各方权益。任何一方权益受损,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整个产业链造成冲击。因此,应实施协同保护策略。这需要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的协同机制,让形象创作者、运营公司、品牌方以及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形成合力,推动虚拟偶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其一,以完善法律法规推动虚拟偶像产业健康发展。当前,虚拟偶像在法律层面的定位存在争议,其究竟应被视为表演者还是商品,是进行整体保护还是以要素拆解保护,尚无定论,亟待通过立法手段进一步明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缺乏与虚拟偶像相适配的作品类型。虚拟偶像因其形象、人声、作品等构成要素的特殊性,难以单纯依靠著作权对其进行作品保护。在司法审判中,若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裁决,恐难以跟上日新月异的人工智能发展步伐。故而,可借鉴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设立专门的虚拟偶像形象著作权登记平台,鼓励创作者进行登记。如此一来,在发生侵权纠纷时,登记证书可作为初步证据,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其二,通过行业规范与监管优化来提升合规性。一方面,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拟定针对虚拟偶像内容的审核标准,使其涵盖表演内容、互动环节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于跨区域的侵权案件,各地监管部门需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与此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侵权行为,以此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产业环境。
其三,借助合同精细化来化解权责纠纷。在虚拟偶像产业链的各方主要参与者中,鉴于“中之人”占据的关键地位,鼓励“中之人”与运营公司签订详尽的劳动合同,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涵盖工作内容、薪酬待遇、保密条款、肖像权使用等诸多方面,从而消弭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
对于蓬勃发展的虚拟偶像产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如同尚未完全搭建好的阶梯,虽然产业前行的方向清晰可见,但从业者在攀登过程中,仍需不断摸索合适的落脚点。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持续完善、行业标准的逐步建立以及各方协同保护机制的健全,这些阶梯将愈发稳固坚实,助力虚拟偶像产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稳健前行,让创新活力与智慧成果得到充分尊重与有力保障。
虚拟偶像探索出了虚拟数字人应用的一条新路。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则为虚拟偶像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与此同时,鉴于虚拟偶像的特殊性,部分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积极出台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比如设立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加大对虚拟偶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执法力度。
虚拟世界正面临一场科技革命,这场革命掀起了人类视听体验领域的重大变革。随着科技的进步,未来技术迭代的速度很可能远超法律响应的速度。积极回应科技创新大背景下新时代对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探寻新兴技术在权利交叉保护中的发展演进,维护网络环境生态的健康发展,在司法建设层面为数字经济提供坚实支撑,为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既是时代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课题,也是一条未来可期的光明之路。(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文章来源:《创意世界》2025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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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范晓华,审读: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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