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A公司是《这城某》游戏的运营方,依法享有该游戏的著作权。该公司通过广告代言、商业合作等多种方式对《这城某》游戏进行宣传推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B公司是《某江湖》游戏的推广方,C公司等是《某江湖》游戏的ICP备案主体、渠道收款主体。
A公司主张,B公司在《这城某》游戏中发布诱导性信息诱导游戏玩家添加微信,然后通过诋毁《这城某》游戏、发布虚假和误导信息等手段,进一步诱导游戏玩家下载体验《某江湖》游戏,B公司后续还存在拉人到其他游戏的情形。C公司等作为《某江湖》游戏的运营主体及获利方,与B公司等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恶意拉人到《某江湖》游戏的行为。在恶意拉人的过程中,B公司还对游戏用户散布“《这城某》准备停服”等言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同时谎称“《这城某》与《某江湖》是同一个平台的游戏”,构成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行为,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此种故意在他人游戏运营中以诋毁、欺骗和诱导方式实施的行为,不当占用了《这城某》的游戏资源,干扰了《这城某》游戏内的正常社交环境,降低了游戏用户对于《这城某》的游戏体验,不当抢夺《这城某》游戏通过正当合法经营培育的游戏用户,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由于B公司在以上过程中所实施的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手段的目的和结果均指向恶意拉走《这城某》的游戏用户,故应将B公司所实施的恶意拉人、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统一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B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5万元,C公司等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朱文彬
著作权审判庭副庭长
该案系涉及在游戏内“恶意拉人”这一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恶意拉人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真实参加游戏的目的,使用其所注册的游戏账号,在游戏中发布其他游戏的奖励政策、渠道充值优惠或返利,或者采取对所注册游戏及其开发运营等相关主体攻击性或诽谤性言论,以拉取注册游戏真实玩家下载、安装、改玩其所推荐游戏的行为。在他人游戏内通过诱导、诋毁及虚假宣传等手段恶意拉拢玩家到自己游戏内,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网络游戏推广行为的合法边界,对打击游戏行业黑灰产、维护健康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编辑 | 陈晓琳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