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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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认缴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三次会议的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

股权收益(分红、转让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本身并非共同财产,登记方有权单独转让。股权是“股东资格”产生的复合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出资来源不影响股权归属,关键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登记方独立行使处分权。

法官会议认为,

股权不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的角色和地位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财产收益、参与公司重要决策以及选择公司管理层等,它既具有财产属性也包含个人权利。

出资并不构成获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完整条件,不能简单地因为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就认定股权为夫妻共同所有。

当股权登记在夫妻中的一方名下时,该方有权独立行使股权所赋予的所有具体权利,包括单独决定股权的转让。

那么,未经配偶同意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对外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股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受让人基于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作出交易判断,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是股东的法定权利,配偶对股权的共有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对内效力:配偶可主张损害赔偿

若股权转让存在恶意串通(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受让人明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且配偶不同意),配偶可主张转让无效。

此外,即便转让行为有效,若单方转让股权损害了配偶的共有权益(如未将转让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配偶可在离婚时主张转让方赔偿损失。

周军律师提醒,股权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双重属性。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即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仍属登记方个人名下权利,登记方可单方决定转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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