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余璠 童修贤
“因公司经营的需要,我会经常到武汉洽谈业务,但我是一名社矫人员,在社矫期间,每次出市区的审批程序较为繁琐,时间也较长,这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困难。”日前,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来到咸宁市咸安区综治中心的咸安区检察院接待窗口,向检察干警反映难题。
7月13日,承办检察官介绍,得知范某的诉求后,该院控申部门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迅速对范某的个人情况、企业经营状态、社区矫正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范某2023年12月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期间内,范某需在咸安区接受社区矫正。检察干警在调查中得知,范某在公司经营中需要经常前往武汉,每月往返咸安区和武汉10次左右。根据有关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社矫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咸安区,如有特殊情况,范某可以请假,但请假手续较为繁琐,给她的公司经营带来一定困难。
在全面摸清范某的基本情况后,今年6月初,咸安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相关责任人员,在咸安区综治中心就社区矫正对象范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事项进行听证。在各方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经过人民监督员充分的民主评议后,最终决定批准范某六个月内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听证会后,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现场向相关部门送达了建议批准范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的检察建议。相关部门采纳了该建议,同意了范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范某表示,在后面的社矫中,她会积极主动配合司法部门视频核查外出情况。“这份信任,让我下定决心守法经营、回馈社会!”
“我们通过‘动态监管+实质化审查’,既保障了监督刚性,又在法律范围内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正如范某在申请获批后说的:‘安心工作就是最好的改造’,这也体现了社区矫正‘融入社会、预防再犯’的立法初心。”咸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佘娟说。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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