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老人驾驶三轮电动车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导致老人受伤后不幸去世,其妻子也受到了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老人与客车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老人的妻子无责任。
司法鉴定显示,老人的死亡主要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多处骨折继发肺脂肪栓塞,终至心肺功能衰竭,鉴定意见建议交通事故外伤的参与度为 70%。老人的子女和妻子将客车司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律师观点
赵地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受害人家属,他认为虽然鉴定意见显示老人的死亡后果中交通事故外伤为主要因素,自身疾病为间接因素,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才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人的自身疾病是其客观身体状况,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并无主观过错,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交通事故是导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力,其自身疾病仅是客观介入因素,与死亡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及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不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的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虽有一定影响,但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地律师成功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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