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把握抢劫罪的两个"当场"要件?

构成抢劫罪需具备两个基本要件:

一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等手段;二是当场取得财物,即通常所称的两个"当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当场"不是一个纯粹的时空概念,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该手段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强制方式、程度及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加以具体分析认定。

一方面,当场不仅仅限于一时一地、此时此地,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持续强制过程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转换,同样可以视为当场,而不必拘泥于某一特定时间、地点;另一方面,"当场"又应以暴力、胁迫手段行为的自然延伸及取得他人财物的必要为限,避免"当场"解释的任意化。

对于暴力挟持被害人,迫使其拿出存折并派同案犯到银行支取现金,从而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具备抢劫罪两个"当场"要件。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的行为,亦应认定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二、如何把握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财物,可以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动产和不动产、合法财产与不合法财产。有形物、动产和合法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无形物和不合法财产在特定情况下可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当然,如果抢劫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特定物品的,则应按照《刑法》规定的特定罪名即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关于无形物比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前述无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据此推论,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为自己当场无偿提供电力、煤气、天然气等使用,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认定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以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同意日后无偿使用电力、煤气的,应以敲诈勒索论处。

关于技术成果(如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考虑到《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状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而“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应包括与“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不相当的抢劫手段,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技术成果为目的,劫取技术成果的,可以抢劫罪论处。

关于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以及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第7条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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