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接到一位当事人家属的咨询。她的家人在单位担任主管岗位,因涉嫌受贿被纪委带走,说是“利用职务便利”分配工程,从中收受了50万元作为好处费。

家属非常焦急,当地律师也在说证据链存在问题,家属想了解这个案件有没有打无罪的空间?

我认真看了案情细节。他的家人并没有工程分配的决定权,只是按领导安排办事;而所谓的“受贿款”中,有一部分还用于单位的会议支出,留有报销记录。

这类案件,从证据链入手分析,确实是有无罪的可能性。

一、构成受贿罪,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受贿罪的认定不是简单地“拿了钱”就构成。要认定成立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第二,收受了他人财物;

第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有决定权或影响力,也无法证明钱款被其据为己有,那么这个案子,证据链就可能是不闭合的。

二、分享一个与本案类似的受贿无罪案例

被告人担任主管职务,检方指控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便利为某公司争取了一个签改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要求这个公司将17万转入经开科相关人员妻子的账户,最终款项以现金形式给到了被告人。

控方认为该行为符合构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但辩护人的观点是证据链条存在明显漏洞:

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职务行为为特定公司谋取了具体利益;

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收受的17万据为己有。

辩解可信应作无罪判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决无罪。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证明被告人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牟利,且缺乏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受17万贿赂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辩解和证据相符合,工程分配不是其决定的,而是领导决定的,3万元用于了单位的支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受贿赂级非法占有,指控不能成立。

这个案例说明:即便存在资金流转,只要不能证实与职务行为直接相关,且无法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无法认定构成受贿罪。

三、遇到类似指控,应当怎么做?

第一,尽快厘清家属在工程分配中的实际职责,明确是否具备决策权;

第二,固定证据证明资金部分是否用于公务支出,如会议费用、单位报销等;

第三,律师就案件现阶段的所有关键证据进行研判,确定证据链是否闭合;

第四,从主观意图上提出反驳,说明行为人与项目收益无直接利益关系,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意图。

结论明确:在职务行为没有决定性影响力,资金没有落入个人控制,且用于单位事务的情况下,该类受贿指控就可能因证据不清、要件不全而无法成立。案件是否构罪,不看金额大小,而看能否闭合证据链条。

当事人和家属要及时行动,越早启动辩护,越可能争取主动。案件不是被动等待结果,而是通过依法抗辩争取清白。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