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26年2月9号公布,2026年2月3号判,案号(2026)云3102刑初51号。当你近期看到这个内容的时候,当事人还在里面没出来。

2025年10月10号晚上10点24分,周某在瑞丽市江边广场火星酒吧醉酒后滋扰酒吧内其他客人,酒吧老板杨会堂于当天晚上10点58分向瑞丽市公安局报警求助。

2025年10月10日23时14分,民警宋某带领辅警李某赶至现场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周某醉酒无法正常交流,遂准备将其劝离带至医院醒酒,在等待120到达现场期间,周某不断对出警人员出言辱骂,并挥拳击打辅警李某,后民警宋某、辅警李某将周某控制并带离现场。

在驱车前往派出所途中,周某情绪激动并在车内强烈反抗,再次对出警人员出言辱骂,民警宋某多次对周某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周某则用脚踹方式踢向民警宋某、辅警李某,最终周某被带至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整个袭警过程中,周某的行为造成民警宋某右眼钝挫伤、辅警李某肩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民警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辅警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周某,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2025年10月11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0月24号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周某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周某犯袭警罪,判刑十个月,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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