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镇巴县三元镇一村民李某在路过邻居张某家门前时,被张某饲养的大型犬只咬伤。事发后,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虽经村委会和派出所轮番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指出,张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无论其日常采取的安全措施如何到位,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有故意挑逗或重大过失(即过错行为)导致被狗咬伤,在不违背常理的情况下,依法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张某认识到自身管理过失,最终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场支付赔偿款项,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饲养动物尤其是犬只,虽是个人权利,但需履行法定义务:

1.必要的管理:圈养或拴养,安全措施要到位,避免犬只失控伤人。

2.接种疫苗:定期为宠物接种狂犬病疫苗,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3.主动避让:在公共场所应主动避让老人、儿童等易受惊吓群体。

4.留存证据:若发生纠纷,应及时保存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

文明养犬是每位饲养人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石。通过本案,希望广大群众进一步树牢法治观念,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