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进行人员优化,和员工达成了协商解除,但签协议的时候员工发现,协议里写的是“经员工提出离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明明是公司提出解除,为什么写员工提出呢?这么写对员工有什么影响?

1、可能拿不到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7条又规定了,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的,只有公司作出提出方,依法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有的朋友会说:只要双方签了协议,就算协议里写了“经员工提出”,公司也得按照协议约定给补偿。

这么说也没错,但前提是员工要拿到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

如果你先在协议上签了字,人事说要拿着协议去走用章审批流程,这过程中,一旦公司反悔不盖章,谈好的补偿就可能会打水漂。

因为公司手里有你签字的文件,上面白纸黑字写了,是你先提出的离职,这是主动离职,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大家看到了吧,如果员工作为提出方,一个不小心,很可能协商解除就变成了主动离职,什么补偿都拿不到。

2、领不了失业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件。

如果员工是协商解除的提出方,就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想要领取失业金的,一定要注意格外注意这一点。

3、没有反悔的余地

如果协商解除的提出方是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该支付N的经济补偿,也就是每干一年要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虽然经协商这个金额可以有上下浮动,但如果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与依法应付的金额相差过大,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显失公平的情形,员工有权主张撤销协议,依法补足补偿金额。PS: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这个案例(2020)苏05民终10175号)

但是,如果提出方是员工,这种情形下,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既然公司都没有给付的义务,自然给多少都不会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提出方是员工,协议中约定了补偿总金额,又限定了该金额中包括加班费、未休年假折算工资、提成、奖金、社保差额等。即便员工有证据证明签协议时漏了某项费用,也很难要回了。

打个比方:解除协议约定的补偿金总额是8万元(实际上这8万是基于司龄计算出的经济补偿)。签了协议后,员工发现还有3万的加班费没有算进来,就想再要回来。

公司会反驳:这8万已经涵盖了3万的加班费。

员工说:不对呀,这8万是法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反驳:协商解除的提出方是员工,公司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8万元涵盖了加班费等各项费用,还包括了公司考虑员工贡献自愿给的一部分费用。

到这儿,想要回这3万基本没戏了。

以上分析和假设,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公司存在恶意的基础上(实际上这么做的公司占比还是很小的)。分享的本意不是制造劳资对立,而是为了让劳动者了解到一个细节可能对自己造成什么样的困扰。在清楚最坏的可能性后,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要不要坚持修改协议条款、协议签不签、怎么签。

希望通过分享能有助于大家在了解利弊的基础上理智做决定,而不是生硬套用和公司硬性对抗。

毕竟职场上除了法律,更多的是人情世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