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
吴律师,您好。我常有看你写的海关法律文章。近几年,我时有从海外网站购买个人自用的物品,然后通过转运公司以个人物品申报到国内。2024年12月新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规定:寄递物品,是指个人以邮件或者快件形式寄递进出境的个人自用物品,不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我一个朋友说,这条规定“不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说明以后邮寄进境的海外网购商品,海关不再以“个人物品”通关放行。请问是这样吗?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A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B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这两种情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规定的“不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正是指上述两种情况。
2、目前个人从国外网站购买的自用商品仍然是“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物品”适用行邮税率。(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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