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4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认定诈骗罪

1、何廷辉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6年第6期。

2、被告人何廷辉,男,44岁,广东省深圳市。

3、何廷辉1995年1月伙同他人找到深圳市罗湖华达钟表电子厂协商4.7%的佣金代开增值税发票,通过陕西省渭南市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电子产品,先由华达钟表电子厂供货(内贸)给渭南进出口公司,再由何廷辉控制的澳门丰润公司的名义向渭南进出口公司采购(外贸),何廷辉把低价收购的废品电容运到珠海拱北海关冒充华达钟表电子厂的正品进行报关出口,之后2月、4月何廷辉还以同样的方式作案,经审查,何廷辉共3次累计骗取国家退税款77万。

4、深圳市中院一审判决何廷辉诈骗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司法观点,何廷辉等人采取以次充好、虚报废品电子产品出口,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搞假出口欺骗海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