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没了,医院赔了88.8万元,我的律师拿走了55万元。”韦先生无奈说道。

韦先生1975 年出生,广西河池人,小学文化,在广东打工 20 余年。2019 年 6 月,他的二儿子出生,却在 6 个月后夭折,由此引发了一场长达数年的维权与律师费纠纷。

2020 年 1 月 1 日凌晨 5 时,韦先生因 6 个月大的儿子出现咳嗽、咳痰等症状,带其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急诊。时值元旦,医院告知急诊无人,让其等待。

“当时患者不多,却一直等不到医生。” 韦先生回忆,直到 7 时 56 分孩子状况恶化,医护人员才介入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孩子不幸离世。尸检显示,孩子死亡与吸入异物有关。

起初,韦先生认为孩子夭折与此前就诊的诊所相关,维权两年后,法院判诊所赔偿 2 万元。

2022 年 6 月 17 日,他转而投诉南海第七医院,认为其延误治疗。次日,自称邓律师的人主动联系他,双方签订《咨询合同》,乙方为 “新诸葛 (广州) 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约定:医疗损害赔偿金 23 万元以上部分作为咨询费,合同日期仅标注 2022 年 6 月,未填具体日。

2023 年 3 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受医调委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9 月出具意见:医院存在对病情重视不足、未尽急诊义务等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 16% 至 44%。

2024 年 5 月 17 日,邓律师在医调委与医院签订《调解协议书》,确定赔偿 88.8 万元。

5 月 23 日,邓律师让韦先生在一份空白的《承诺书》上签字,未填赔偿金额。

“上面没写金额,他说签字就对了。”韦先生回忆道。

5 月 31 日早晨,邓某称赔偿下来了,共 79 万元,并要求韦先生带好相关证件一起去银行。然后,邓某从韦先生账户中转走54万到自己账户。

韦先生表示:“他说一共赔了79万元,多给我剩了2万元。”

不过,他多长了个心眼儿,对邓律师不是十分地信任,便打印了一份银行流水明细单。

银行流水显示,5月23日南海第七医院便将88.8万元赔偿款打入了韦先生账户,5月27日、5月29日,韦先生账户将两笔4.9万元转入邓某账户;5月31日,韦先生账户将54万元转入邓某账户。

也就是说,邓律师已经提前转走了自己账户中的9.8万元。

医院的赔偿款是直接打到受害人账户的,邓律师是怎么操作的呢?

对此韦先生解释:“收赔偿款的银行卡,是按照邓某要求新办理的,对方一直拿着卡,我用不了,所以只能跟对方协商。”

当日下午,邓某退还 8.3 万元,并与韦先生重签《委托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55.5 万元。合同显示乙方为广东泰逢律师事务所,日期标注 2023 年 12 月 15 日,韦先生称实际签字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最终,韦先生到手 33.3 万元,邓某获 55.5 万元。

2024 年 6 月中旬,韦先生联系鉴定中心和医调委后发现,邓某在鉴定、调解时均未通知其到场,还隐瞒联系方式。经老家法律界朋友告知,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不超过标的额 18%,他才确认受骗。

2024 年 7 月,韦先生向广州市律协投诉,8 月 27 日立案,但一直到今天,仍然没有结果。他同时投诉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将督促律协回复。

对此,邓某回应称:自己已从广东泰逢律师事务所离职,现执业于广州元恩律师事务所。他否认风险代理,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律师费。而且自己通过努力让韦先生获主责赔偿(原鉴定为次责),韦先生却事后反悔,不合规定,否认故意隐瞒,认为对方只想搞臭其名声。

“他没想过我们付出劳动的人多辛苦,作用多大。”
邓律师如是说。

对于这个案例,网友的意见分歧比较大。有人觉得,韦先生和邓律师是提前签好了合同的,医疗损害赔偿金 23 万元以上部分作为咨询费。这就证明这个收费标准是他接受和认可的,事后又反悔,是没有契约精神的表现。

也有网友认为,律师能拿出这样一份合同让顾客签,证明他从一开始就在欺负韦先生不懂法律,而且后期又耍小聪明,从始至终都办得“不地道”。

这个案例折射出弱势群体维权中的多重困境,也暴露出律师行业监管与执业规范的诸多问题。

韦先生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有限,在孩子夭折后本就承受巨大情感创伤,却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二次伤害。

律师利用其对法律程序的无知,通过信息隐瞒(谎报赔偿金额、隐瞒鉴定与调解过程)、合同陷阱(空白承诺书、日期造假的委托合同)、主体混淆(先以科技咨询公司签约规避监管)等手段,攫取 62.5% 的赔偿金,远超 18% 的法定风险代理上限,本质上是对弱势群体的权益掠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公平原则,更击穿了法律服务 “维护正义” 的职业底线。

邓律师能让医院最终做出88.8万元赔偿的决定,其中他利用自己的专业和学识,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成为他侵害韦先生利益的理由。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该是你的,可以一分都不少要,但不该是你的,也应一分都不多拿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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