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人行五部门印发
明确了住宅小区
公共收益的来源
以及使用管理办法
这一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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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接受查询并及时答复。
专有部分面积占20%以上且人数占20%以上的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来源:湖北住建
运营:襄阳房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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