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人行五部门印发

湖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了住宅小区

公共收益的来源

以及使用管理办法

这一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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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接受查询并及时答复。

专有部分面积占20%以上且人数占20%以上的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来源:湖北住建

运营:襄阳房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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