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原标题: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证遭银行“加码”?当事人:银行全国客服说行
转自:今晚报
7月15日晚,有律师在社交平台发文爆料,某银行河北廊坊某支行(农行永清县支行)对持法院调查令的律师调证“加码”。爆料人称,涉事支行工作人员拒绝为一名律师持令调证,要求必须两名律师到场才可以调取。然而与支行说法不同的是,该行全国客服称,以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载明人数为准,一名律师两名律师都可以调证。亦有律师表示,支行的要求没问题,实践中主要以被调查单位为准。
津云新闻记者了解到,上述发文律师是北京某律所的律师刘倩,其提到的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北永清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永清县支行)。
“我在法院开了调查令,要查一个案件的原告向我当事人名下银行卡转账的视频资料,还有全部文字签字材料等。抵达农行永清县支行后,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刘倩告诉记者,该事件发生时间在7月15日,不配合的原因是只有一名律师持调查令,而银行要求需要两名律师同时到场。
“我执业快10年了,办过好多地方的案子,大多数的地方都是可以一名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证。只要律师身份真实且在调查令上体现清楚明白,经过核实没问题,就应该给调证。”刘倩说,调查令上盖有法院的红色公章,他们银行想核实还可以向法官核实。
刘倩回忆,“我要求工作人员提供不同意我调证的理由和依据,他们拿出了一个内部业务操作规范,叫‘柜面作业操作流程’,流程中提到必须两名律师来办理调查取证的工作。”
“他们提供的是一个不完整的文件,没有红(公)章、也没有任何抬头,只是在文件的右上角有柜面作业操作流程这么几个字。”刘倩说,银行提供的文件只是一部分,“我要看全面一些,他们不同意。”
“我让他们拿一个更明确的操作规范或法律法规,我们做律师的也认这个。”此后银行给她打印了一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刘倩认为,“这个规定是执行程序中,我们这个案子是在审判阶段,并不适用该规定。”
由于对此事有争议,“当天在支行我拨打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599(以下简称农行全国客服)咨询此事。农行全国客服表示无必须两名律师的限制规定,一名律师两名律师都可以。”但农行永清县支行仍以规定为由,拒绝为其提供调证,刘倩认为农行永清县支行存在权限滥用。
调证并不顺利的刘倩,事后再次致电农行全国客服,咨询律师持调查令调证事宜。她向记者提供了一段与农行全国客服通话的录音。录音中客服称“跟领导核对后,如果是有权机关调查的话,是两名以上的人员。最后如果是律师几名的话,是以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载明的人数为准。您看调查令上,标几个人,就几个人。”
对于农行全国客服和农行永清县支行工作人员说法不一的情况,16日下午,记者致电农行永清县支行试图了解律师持调查令调证事宜。一位自称主管的工作人员称有相关规定,需要留下记者的电话,让办公室稍后回电。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未接到该行的回电。
此外,刘倩还向记者透露,15日晚上,她在朋友圈和社交平台吐槽此事后,亦有其他律师跟她吐槽也曾遇到类似的困难。
但对于此事,也有律师持不同看法。
曾在司法系统工作过的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伟告诉记者,“实践中主要以被调查单位为准。有的被调查单位只要求一个人,有的则要求两个人。如果他们要求两个人,你一个人持令调证是不行的。之所以不少单位允许一个人持令调证,是因为部分被调查单位相对宽松,否则只能让法院重新出具载明两位律师的调查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周立伟说,“调查令的来源就是法院授权。法院也不可能通过调查令的方式,而规避掉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此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韩旭认为,调查令是法院出具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虽然是律师手持,但相对于是法院为主体进行的调查,农行永清县支行不能拒绝。即便是一名律师手持该调查令,银行有义务提供配合。
韩旭还提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据此,银行有提供证据义务。根据该法第117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津云新闻记者 李杭朔 视频 李杭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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