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需重点关注成员资质匹配性、责任划分明确性和履约能力协同性三个维度。
在资质审核环节,需核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与各成员资质证书的对应关系,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要求牵头方具备一级资质时,协议必须明确由其承担主体结构施工,且配套成员的专业资质需覆盖钢结构、机电安装等专项内容。某地铁项目资格审查中发现,联合体协议虽约定A公司负责盾构施工,但其提供的资质证书仅为房建二级,导致整个投标被否决。对于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需验证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双重要求,避免出现"高资质设计+低资质施工"的资质套用现象。
责任机制审查是风险防控的关键。联合体协议需明确约定各成员对招标人的连带责任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和违约赔偿等具体事项,且要求所有成员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统一格式的连带责任承诺书。某PPP项目招标中,因联合体协议未明确运营期责任分配,导致资格审查阶段被认定存在履约风险。对于融资类项目,需重点核查牵头方的财务报表与银行授信额度是否覆盖项目总投资,如某高速公路项目要求联合体牵头方提供不低于30亿元的银行资信证明,且各成员资产负债率均需低于75%,通过财务指标约束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
履约能力评估需验证资源配置的协同性。资格审查时应要求联合体提供详细的人员设备配置表,核查拟派项目经理是否具备牵头方正式员工身份及其业绩真实性,某港口工程因联合体成员B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社保记录与投标文件不符被取消资格。对于大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需审查各成员的生产能力与供货周期是否匹配,如某风电项目要求联合体中的制造商提供主机设备排产计划,安装单位则需出具200吨以上吊装设备的进场时间表,确保供应链各环节无缝衔接。历史履约评价也是重要参考,招标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联合体各成员近三年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存在重大质量事故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合体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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