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通讯员 蔡蕾
1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事例。
其中一则案例为:2021年7月,某工程公司与某集团签订码头泊位建造项目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同意与某集团共同承担因发包方原因付款迟延或不足支付的风险。某集团对某工程公司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发包人对某集团的付款比例,因发包人原因对本项目款项支付迟延或不足支付的,某工程公司无条件同意某集团付款迟延或不足支付。如某集团付款迟延,某工程公司同意给予某集团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某集团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
2022年11月,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次年6月,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1070余万元,某集团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某工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集团支付到期未付工程款270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认为发包人对某集团付款进度为87%,则其应当向某工程公司支付87%的进度款,判决某集团对付款不足87%的部分115万余元予以补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
湖北高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对付款期限的约定,属于某集团利用其大型企业的优势地位限制中小企业某工程公司主要权利的“背靠背条款”,该约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有关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条款及双方签订的案涉其他合同中约定的类似内容应当认定无效。因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系按照合同履行进度结算,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中关于宽限期的约定亦应认定无效。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湖北高院二审改判某集团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40余万元及利息。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评价,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湖北高院精准识别以第三方支付款项的付款比例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按照前述批复规定,依法否认其法律效力,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切实防止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施工方,依法保护处于交易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该案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传递出湖北法院维护公平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坚定立场,为更好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注入强劲荆楚司法力量。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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