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0 月,陕西省府谷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61名职工(股东)作为原告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陕西省府谷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立即将公司盈余款项暂计人民币 5.0454 亿元(待审计后另行计算为准)分配给全体股东,并且司法鉴定公司账务,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公司系国有企业改制成立,工商登记股东杨乃玉代持全体职工股份,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召开全体股东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被告辩称公司多年来一直因客观原因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们成立了董事会及资产处置小组,对于资产处置小组、董事会做出的处置方案,公司股东以事后签字领款行为予以追认,关于筑佳锦绣城合作项目,被告在向股东发放安置费时明确告知该项目公司的应得收入及本次分配数额。原告方认为被告非法变卖、抵押公司土地,涉嫌经济犯罪,申请本院将该部分移交榆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因被告已停止经营,公司全部收入为公司名下 82.28 亩土地的处置款,该 82.28 亩土地的处置问题,属于公司重大事项,且涉及全体股东的重大利益,应当在处置涉案土地前,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但被告在处置上述土地,尤其是与府谷县筑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被告股东杨乃玉与筑佳实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前,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处分被告公司土地及股权,涉及原告众多股东的实体权益,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被告及董事会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是否涉嫌经济犯罪。2024 年 12 月 24 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 08 民初 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等 161 原告的起诉。
据府谷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25年6月20日出具的府公信回复字【2025】11号回复显示,2024年12月26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榆林市公安局发函请核查府谷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是否涉及经济犯罪。2025年1月20日,府谷县公安局接到榆林市公安局关于该线索核查的通知,2025年2月24日,府谷县公安局按照公安机关线索核查相关要求向榆林市公安局提交了线索核查报告,后榆林市公安局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函复。对于该案件是否涉嫌经济犯罪,是否应该出具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手续,应该到诉讼案件原受理单位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主张诉求。据府谷县焦化厂股民反映,他们既没有得到府谷县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通知,也没有得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明确答复,双方互相推诿。不过根据相关负责人口头向府谷县焦化厂股民答复称,现有的证据暂时不能证明焦化厂领导涉及经济犯罪。
经过反复的维权,股民们感觉焦化厂的领导多年来存在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账务不公开、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情况,但是因为知情权被剥夺而导致缺乏所谓的证据。2025年4月11日,两名股东代表向府谷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提供自1998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诉请被告向原告提供自1998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事实和理由为,被告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于1977年正式建厂并开始经营,2004年4月16日补办工商注册登记,两原告系被告公司的股东,股东身份已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 08 民初 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正式召开股东会,已经持续多年,目前公司已经不正常运营。原告认为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公司经营期间,一直没有通知召开股东会侵害了股东权益。公司161名股东都可以证明,被告公司至今未向原告通报公司经营情况,也未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知情权,被告公司均未答复。
该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经过艰难的立案过程之后,最后在府谷县法院立案。2025年6月12日,该案件已经开庭。庭审中,被告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诸如否定股东身份、之前未接到股东的书面申请、担心股东拿到公司账务后继续公开或者有其他控告的目的等,其中有一条答辩是:原告在诉前已实际获取答辩人的所有档案资料,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府谷县焦化厂于2010年改制时,企业的净资产为负450万元。公司唯一具有价值的资产是82.3亩土地,改制目的也系为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并非继续开展经营,区别于正常经营性企业,因此,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内部职工的不团结,公司多年来--直无法召开股东会,针对公司享有的土地处置方案均以股东征询意见方式开展工作,未形成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且公司设执行监事一名, 无法召开监事会;同时,土地处置过程中,曾多次引发信访事件。为化解上访矛盾,答辩人在政府部门组织下曾多次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焦化厂改制后的所有账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均已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布。2023 年,榆林中院在审理原告等人与答辩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在审计过程中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公司原始会计凭证,因此,针对公司会计账簿,原告不仅进行了查阅,而且进行了违法复制。
上述答辩中所谓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焦化厂改制后的所有账务进行专项审计指的是中喜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分所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的账务中已经明显有账务不清的情况,比如审计意见第三条载明:“2007年至2010年底公司在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审核不严谨,公司今后在财务支出审批中应引以为鉴,同时今后应严肃货币资金管理。第九条载明:厂工会在出纳处提取的现金,应保存相应的开支凭证,以备查。第十条:焦化公司和北京和瑞公司经济交往,共计收到其交来人民币5754万元,其中65.54万元直接支付中介费用,有554万元转交榆林中院支付苏宏涛借款利息。焦化公司向北京和瑞公司代垫付人防、农民工工资等215.7万元,焦化公司应和北京和瑞公司核对收回。第十一条:焦化公司和府谷筑佳有限公司经济交往中,共计收到其交来人民币3633万元,其中880万元直接转付榆林中院支付苏宏涛借款利息,直接代付北京和瑞公司人防费100万元,焦化公司应和北京和瑞公司核对应收款项。第十二条:2011年,焦化公司借苏宏涛资金,用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应并入公司财务统一核算,将原核算计算差错进行调整。
就是这样的审计意见,识字的人都能看出审计结果显示焦化公司账务存在严重问题,相关负责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却被府谷县相关部门得出的结论是现有证据表明焦化公司账务不存在问题,不涉嫌经济犯罪,也不存在可以分配的盈余款项。需要说明的是,中喜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分所是由焦化公司出资委托的,而上述审计意见陈述得非常委婉,是在帮助焦化公司如何纠正账务问题及漏洞,而具体到单据上都显示让焦化公司负责人严查相关款项,但是焦化公司相关负责人对于长期以来的账务漏洞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在这次庭审中,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又提供了一份榆林秦扬联合会计事务所于2018年9月19日接受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收支审核报告。其中第六条为与本次审核有关的几个事项第三条为:
3、审计时段的会计核算如下现象:
(1)会计核算不规范,具体表现在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如同一笔会计业务在处理时,会计将原始单据拆分后编制两张会计凭证,可能造成同一笔业务的重复处理;会计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存在较多的涂改现象;不能按期结出各个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及余额,并据此编制财务报表,本次审核公司提供的资料中不包活财务报表:较多的存在原始单据的日期与记账日期不同步现象。
(2)未能按不同的费用项目在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分项归集。
(3)期初数中所包括的缴纳府谷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已在“改制费用”中作为费用处理。
(4)其他应付款中未能同一个债权、债务的不同款项内容分开核算,如:未能将同一人的统筹费、集资款、支付或计算利息分开核算。
(5)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单据,白条子较多。白条子既有从外部获得的,也有自制的,由于时间久远,有些白条子字迹模糊,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或辨认困难,存在我们判断后确认的现象,这也是个别审核结果数据可能存在误差的原因。
(6)其他应付款中存在代收代付现象,如苏宏涛、杜文宽、苏爱涛,后经我们了解,按照同一人处理。这不但给我们核对造成极大困难,也导致部分审核结果可能存在错误。
(7)存在个人的银行卡、外单位账户作为公司账户使用现象,而且发生额铰大。这不但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也极易引起其他相关后遗症。
(8)可能由于公司的会计人员年龄较大及不懂会计核算业务,当我们就某些事项向其求证时,会计人员无法解释业务的原貌。
(9)截至审核终结日,我们未能取得各个开户银行的对账单,公司管理银行存款业务的人员也未能就可能存在的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即各个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尚待确认。
(10)经和现任公司出纳郝改娥核对,郝改娥只负责审核结果中的库存现金日记账从2011年12月31日收字1#凭证(包括该号凭证)以后的现金收支业务,现金收支数据核对无误。据郝改娥讲,平常账务处理时,是她根据原始单据填制记账凭证的现金收支数额,然后交由会计继续完善会计凭证的处理。
由于上述(1)至(10)事项的存在,直接导致审核结果可能存在某些差错。
上述这份由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提供的之前委托榆林秦扬联合会计事务所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的财务收支审核报告,已经清楚地说明焦化公司的账务存在巨大问题,存在明显的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账务不公开、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情况。焦化公司在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已经暴露出了诸多账务问题,不敢想象一旦股东正常行使知情权后会有多么神秘的问题出现,所以也就大概理解了焦化公司一再拒绝账务公开、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原因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府谷县、榆林市相关部门竟然可以做到灯下黑,得出焦化公司账务没有问题、不存在经济犯罪的结论。
至于府谷县焦化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能否被支持并顺利行使,府谷县焦化公司的账务问题能否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与彻查,我们拭目以待。
府谷县焦化公司161名股东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有效,否则承当相应责任。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5188980479492509?_wb_client_=1&s_channel=4&s_trans=6928414534
注明:本号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号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号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文中图片除非有标注外,均来源于网络。如若发现有侵犯您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阅读5
热门跟贴